制度与过程的异同——村级换届选举与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比较
王伊景等
【全文】
制度与过程的异同
——村级换届选举与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比较
● 王伊景 金玲珊 沈诗敬
2000年的8月至12月是全省各县(区、市)(以下简称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村级换届选举)的时间,各县均按照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村级换届的选举工作。我们对泉州市村级换届选举的过程进行调研,对其制度与过程进行探讨,认为村级换届选举制度与过程不同于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两者有其统一的必要;村级换届选举的民主性总体超前于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对其有借鉴意义。
一、选举日与选民民主权利的普遍性
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我市的村级换届选举于去年8月至12月在全市全面展开。各县指导小组在制定换届选举方案时均确定一个统一的选举日。实际上,也有部分乡镇(以下简称乡)为了加强对选举工作的指导,把本辖区内的所有村委会分批进行选举,选举日在乡的选举方案内明确,由各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各村的选举日是错开的。
在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一个县内,它的选举日是统一的,不管是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还是乡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虽然,各乡均成立了各自的选举委员会,但为了便于指导,各乡的选举日是由县人大常委会确定的。
在选举日的问题上,村级换届选举与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是有所不同的。在一个县或乡的辖区内的选举日是不同一天的,之所以这样是乡为了便于干部下村指导村级换届选举。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日是同一天的,虽然乡干部也要下村(选区)指导,但它只是把投票的时间提前或推后(需报选举委员会批准)。确定选举日,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它不仅是几个法定时间的推算日期,也是确定是否有选民资格的一个重要依据,年满18周岁以选举日为准。那么,在一个县或一个乡的辖区内,如果选举日不是统一的,就会造成选民民主权利的不平等。假若不同村的两个选民是1982年11月4日出生的,但由于选举日一个村是11月4日,另一个村是 11月3日,那么,其中一个就没有选举权利。
县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时,选举日是统一的;乡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时,在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全县各乡的选举日也是统一的,这就做到了在一个县的辖区内,选民的民主权利是普遍性的。村级换届选举,由于县乡村三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一种指导关系,但为了便于选举工作的统一部署,在一个县的辖区内各村的选举日也应该统一,投票日可以考虑推后一两天。
选举权的普遍性作为我国代表选举制度的重要基础,不仅为
宪法所肯定,而且也具体地体现在选举法中。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一个辖区内,由于选举日的不同,而使一部分人丧失选举权,这显然是不公道的。不管是村级换届选举还是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是由省里统一部署的,选举日也应由全省统一。今后,选举日应逐步走向全国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