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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裁判率低的原因及其对策

  二、对策
  1、建立、健全举证程序规范,试行举证时限制度
  应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建立、健全举证程序规范,试行举证时限制度。(1)对各类案件在立案送达时,可以就举证问题向有关的诉讼参加人、被告人及辩护人送达《举证需知》,其内容包括民诉法、刑诉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举证的规定、举证规则、举证范围、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统一印制举证项目表格,在送达时一并送交诉讼参加人,栏目包括证据序号、证据名称、证据要证明的事实、空白栏(用于填写对方的质证意见或反驳理由),以便更加有效地引导举证;(3)建立庭前交换证据的制度,民事、行政案件可以在案件送达时通知诉讼参加人在开庭前,对双方的证据进行交换,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规定在开庭的三天之前,具体日期由法官在通知开庭时一并确定和通知,借此法官可以提前掌握到案件的争议焦点,又能够及时指导当事人补充证据,也能够使当事人在庭审中做到有的放矢,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降低二次开庭率,从而提高当庭裁判率;(4)试行举证时限制度。应规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线索应在庭审辨论之前,若无正当原因而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并由其承担败诉责任,对于因逾期提供证据而导致二审被改判或引起再审程序的,亦判决其承担必要的诉讼费用,或者其提供的证据或事实能与本案分离的,也可令其另行诉讼;(5)应建立证人经济补偿制度、证人保护制度、证人出庭宣誓制度以及强化对证人作为证的措施,以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2、大力推进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负责制
  法院内部审判制度的行政化,在相当的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办案效率,已经成为制约法院审判工作的瓶颈,对此已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1)应加快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制度的改革步伐,目前,各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精神和《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进行了选任。但由于在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任职标准、任中考评、续职考核标准、免职程序等尚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导致法院在放权的环节上步履蹒跚,另一方面,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也觉得与以往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积极性也难以调动起来。因此,应尽快就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选任标准、任职期限、任中考核、职务权限、应承担的义务等作较为详尽的规范,使其更具可操作性。(2)应提高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经济待遇,使其责、权、利相统一。这样即可以提高其责任心、荣誉感,又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从经济上提高其抗腐拒变的能力,同时也在法院内部形成一种竞争局面,打破以往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大锅饭意识。(3)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并与其它配套制度,构成一整套类似计算机的自动程序,使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在行使职权中一有违背准则的行为,就自动地被淘汰出局。经济上和政治上给予一定的待遇,行为上严加管理,使其自身不敢也不愿意出卖法律、违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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