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裁判率低的原因及其对策
蒲继山
【全文】
当庭裁判率低的原因及其对策
蓝潮永 蒲继山
摘 要 在审判实践中,当庭裁判率不高,究其原因,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外部环境问题。有鉴于此,必须建立、健全举证程序规范,试行举证时限制度;大力推进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负责制;既依法接受监督,又保证独立行使审判权;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当庭裁判的能力;以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评判法官的工作业绩。
关键词 诉讼 裁判 当庭
当庭裁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中,根据依法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案件的程序或实体方面的权利做出的裁定或判决。其最大的特征就是在开庭过程中即时做出裁判,这也是与通常审理案件时择日宣判做法的区别之所在。近年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人民法院全面实行了公开审判制度,各地法院对案件的当庭裁判率也越来越引起重视,并且作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当庭裁判对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起了积极的作用,及时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当庭裁判率不高的问题,本文就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当庭裁判率低的原因
1、程序规范空泛,部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据意识不高
部分民事诉讼参加人、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代理人在参加诉讼时,因其证据意识较差,开庭时未能就其主张的事实或权利,提供足够的证据,或其提供的证据缺乏证据效力而未能被采纳,这在民事诉讼中表现尤为突出。(1)部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相对的素质较低,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内涵、运用及其程序功能方面缺乏应有的理解和把握,导致诉讼参加人开庭时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使案件开庭后仍然事实不清,难以当庭做出裁决;(2)民事诉讼中除了书证外,较多的就是证人证言,而大部分证人一般都不愿意出庭作证,对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我国的法律又未作强制性的规定,另外,由于个别当事人或案外人法律意识淡薄,不惜为亲朋好友的利益作伪证,因此就导致众多的案件对证人证言无法认定,造成法官查证难;(3)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的现象日益增多,证人又因受我国法律缺乏证人保护制度和经济补偿制度的影响,从而拒绝出庭作证,严重地影响了法官在法庭上的正确判断。(4)法律对诉讼中当事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提供证据方面缺乏严密的规范,如对提供证据期限未作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