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理背后的法理与法理之争--从沈家本《论杀死奸夫》一文谈起

  “世风浇薄,为政者闲之以义,尤贵道之以仁。杀人者不仁之事,国家禁戢  之尚虑其难靖也,今有杀人者不以为非而以为是,是非惟不禁戢之,不几于奖励之乎。恐残杀之习,中于人心,势将日甚。此有关于风俗。”“奸淫有伤风化,从重惩创,固属扶持世教之心。第人之不善,千真万状,奸罪其一端耳。其重于奸罪者何限,乃他罪皆无许人擅杀之文。……独此例则杀人不必科罪,世俗更有杀奸双之论,于是,既杀奸夫者,必杀妇。……更有因他事杀人,并杀其妻以求免罪者。自此例行,而世之死于非命者,不知凡几,其冤死者亦比比也。此有关于民生。”
  哪一条法律的判定能脱离政治,能不考虑风俗,能不关心民生?它们是不是从某种程度上与沈家本刚才提及到的义、序、情、礼是相联系或相通的呢?比如政治与序,一个在谈罪刑法定,一个在谈刑罚权只能由国家来行使,可其隐含的意思是公权与私权应该泾渭分明。又比如民生与礼,对“死于非命”的惑喟与对当七出与三不去相抵牾时出亦不许的原则的赞同,是不是同样出于生命的尊重?沈家本分明已告诉我们,在他那个被称为“法律之原理”的法理背后,分别还有一个法理,“窃谓凡人立法,必胜于前人,方可行之无弊。若设一律,而才能尽合乎法理,又未能有益于政治、风俗、民生,则何贵乎有此法也。”一律只有“合乎法理”,且有益于政治、风俗、民生才真正地合乎法理。反复回味沈家本的话,我们应该能够感受到这个法理背后的法理强调的东西亦即实质是对个体生命的尊重,翻译成现代话语,就是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二
  坦率地说,我不认为沈家本所写的这篇文章是一篇有力驳斥礼教派的檄文,如同我在第一部分的描述性文字所展现出来那样,以对旧道德的曲解来逐步推出新法理的精义,“托古”反戈一击,即使论证严密,亦无缺漏,却难有酣畅淋漏之快感,换言之,“没底气”。然而,恰恰是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沈家本为代表的法治一派的尴尬境地。并体会到他们的难能可贵之处。
  随着封建社会的没落、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和初步发展而导致的社会关系的变化,以“礼”为精髓的封建法制越来越显得不合时宜在20世纪初并不是什么新鲜的发现。沈家本之前,多少仁人志士--既包括思想激进的维新人士,也包括统治阶级阵营内部的成员,早就深深地意识到了这一点。但是,对封建法制改造的任务却戏剧性地--尽管今天回望历史时可以肯定地说是必然地一落到了沈家本的肩上。
  看起来确实有点“必然如此”的迹象--对外卑膝求全、割地、赔款、出卖主权;国内则民怨沸腾,各地专政风起云涌——内忧外患之下,清廷怎么也不能再照老样子维持下去,虽然不情愿,可还是得立宪,还是得修律。于是,时为刑部最高官员之一的沈家本被任命为法律修定大臣亦是合情合理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