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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与行政立法制度创新

  首先,要加强教育方面的行政立法,促进人才结构的合理化、全民知识层次的普通提供以及各类专门高素质新人才的培养。教育在知识社会已成为一种基础产业,其功能是培养知识的载体——知识人才,是知识生产的主要源泉。一个国家教育发展的程序在知识社会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的前景和潜力,所以当今世界各国都纷纷制定相应立法和政策,将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方式确定下来,以保障教育制度的规范化稳定地运转。我国政府已提出“科教兴国”的兴国战略,把教育看作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根本。但是,如何实现这一跨世纪的宏伟战略?关键是教育体制和教学模式的全面创新与调整,而这又有赖于法治环境的保护和促进。所以,作为管理教育的行政机关应在国家宪法、法律及有关政策的指引下,适用知识经济发展的需求,主要通过行政立法方式,促使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模式的更新。例如,制定教育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制定增加教育投资和促进教育产业化的法规和规章;制定对学生的考试录取标准的立法以提高学生的素质;制定民主办学的立法,促进办学的主体多元化;制定发展远程教育、终身教育的立法以形成社会、开放式的教育网络,等等。另外,由于中国的人才资源数量有余而质量欠佳,且结构失衡,政府应当通过立法进行宏观调控,并且组建官方或非官方的培训机构,促进人才结构的合理化。同时以立法建立和健全保证人才自由流动的人才资源市场。
  其次,要加强科技方面的行政立法,促进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为知识的开发和利用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教育是科技的基础,它为科技开发提高供掌握知识的人才资源;科技是教育发展延伸和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它依靠教育培养出的高素质各类人才直接从事知识的生产和利用。当今世界,科技实力对于一国未来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至关重要,故各国政府都密切注视和跟踪科技发展的新态势,为抢占科技发展的制高点,营造适宜高新技术发展的法律环境,及时对法律进行立、改、废,使立法具有时代性和超前性,甚至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科技的优先发展。如美国于1976年便制定了《国家科技政策、组织和重点法》,1994年克林顿和戈尔又签署了《为了国家的利益发展科学》的科技文件,1996年科技委员会又发表《科学与国家利益》的报告,以政府立法和政策的形式强化政府在科技发展中的领导作用,保障科学技术的优先发展。我国《宪法》和1993年颁布的《科技进步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科教兴国”的战略,确立了科技优先发展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但是,政府还必须使之具体化并严格执行,这就需要行政主体尽量以立法这种权威方式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办法等。同时,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立法、建立和健全科技成果的保护和转化机制。总之,行政机关必须加强对科技开发和科技产业化的领导,建立对科技市场的良性调控机制,以各层次的行政立法促进科技进步和科技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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