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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与行政立法制度创新

  行政立法还必须采用知识经济时代的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如以计算机为代表的微电子技术,使立法形式信息化、智能化、科学化。“电子商务”迅猛发展至今遍及世界,“网络政治”形式在西方发达国家正在创造一种崭新的民主形式,那么可以想象,“电子立法”、“电子政务”、“电子司法”等一系列由高科技引起的政治权力运作的新机制、新事务,在知识社会中都可能变为现实。[6]行政立法的全过程,行政立法信息公开、行政相对人参与立法、有关问题的答复与反馈,都可以借助于知识社会的方便快捷诸如微电子技术等科学手段,加速立法信息的传播及主体的交流,提高行政立法效率,缓解知识社会因信息爆炸和知识爆炸引起的政治权力系统的“决策爆炸”和“立法爆炸”带来的压力。采用先进、科学的立法技术和立法手段是行政立法形式科学化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还需把行政立法的法规、规章体系作一个整体研究,使之成为一个规范化的内在直协调统一的有机体,以提高其形式合理性和本身素质,也就是现代自然法学派法学家所强调的法的“内在道德”或“程序自然法”。[7]在行政立法中,必须明确各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及所立法规、规章和效力关系;要注意法律术语的统一;法律效力不应溯及既住,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各个不同的法规、规章之间,以及同一法规或规章之间不能有相互矛盾的地方;法规、规章可为人遵守等等。特别是遵守法制统一的原则,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行政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加强和完备行政法规之间、行政规章之间,及行政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不一致时的裁决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法规、 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以维护法制的统一。[8]
  (三)行政立法内容的知识化
  知识经济与工业经济不同,其发展不单纯依靠劳动力、资本、原材料和能源而主要依靠知识。在知识经济社会,知识被凸显得非常突出的地位,包括教育、科技、咨询、策划等提供知识成果与服务的知识产业在经济中的比重将大幅度提高,成为整个经济的先导和支柱。知识经济引起社会经济结构、产品结构的重大变化,必将引起行政立法内容的相应调整,修改和废止与知识经济不相适应的部分,保留相适应的部分,进而大量增加促进知识的生产、分配、传播和利用的新的行政立法内容,逐步增大它在行政立法内容的比便,最终实现行政立法内容的知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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