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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与行政立法制度创新

  其次,建立和健全相对人参与制度。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立法的参与是行政立法信息公开的直接目的,是立法程序民主化的进一步要求,这种参与应该是在行政立法各种程序中全面广泛地进行,使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能够影响甚至控制法规、规章的制定,使人民的意志真正体现在法规、规章之中。在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为了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促使立法程序民主化,第34条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委员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58条进一步规定:“行政法规在起划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讨论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这是对知识经济到来引起相对人广泛参与行政过程的确认和基本法律保障。但是,现阶段我国的听证制度、论证制度和座谈制度还远远没有规范化,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适应知识社会的发展,进一步健全行政相对人参与立法的听证制度、论证制度和座谈制度是新时代民主立法的迫切要求。另外,随着个人电脑的平民化和网络的兴起,大大提高了相对人参与立法的能力。由于网络具有分权和平等的特征,网络的发展改善了民主参与的技术手段。相对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直接与行政立法机关进行平等对话,从而提高民意在立法中的份量。因而网络将成为行政立法机关与相对人进行政治对话和相对人参与行政立法的一条重要途径。
  最后,建立和健全答复与反馈制度。答复制度是行政相对于行政立法机关提出的法规与规章提案、草案及审查、审议等情况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是否采纳,以及不采纳的理由等制度。反馈制度是指政府法制机构与提出提案的职能部门之间、备案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就意见不一致的处理方面及时将情况通知对方的制度。立法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及立法机关各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并说明理由的答复与反馈制度,有助于各方协调一致并反映广大相对人意志,促进行政立法程序民主化。
  (二)行政立法形式的科学化
  科学性原则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具有理性化、合理性和主观符合客观三个特征。[5]立法形式是立法采用的技术、手段及立法活动最后成果的外在表现形态。行政立法形式的科学化要求行政立法采用先进、科学的立法技术和立法手段制定出具有形式合理性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行政立法技术对于行政立法具有重要的作用,先进的立法技术可以保证法规、规章的表达形式同要表达的立法者意志相符合。它包括法规、规章的名称构造技术、规范构造技术、具体结构技术、立法语言技术等。行政法规的名称只能用条例、规定和办法三种,不能采用法律为名称;行政规章可以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规则等名称,但不得以条例为名称。法规、规章的结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家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法规、规章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和通过日期。整个法规和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语言简炼明确,既不能过于抽象又不能过于具体。过分的抽象可能使它所针对的人对它的内容不能充分理解;过分的明确对法规和规章来说又是作茧自缚,也是其受到损害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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