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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与行政立法制度创新

  行政立法程序民主化,就是行政立法过程的公开性、开放性和行政相对人对立法过程的广泛参与,确认和保证行政相对人对法案的提议和讨论权,并建立对所提意见建议和要求是否采纳的答复和反馈制度。行政立法程序民主化是行政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那么,如何顺应知识经济要求进行行政立法程序民主化创新呢?我们认为,从理论和实践再度进行探讨,建立和健全以下制度实属必然。
  首先,建立和健全行政立法信息公开制度。知识经济是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传播和使用为基础的经济,其发展和成熟有赖于知识和信息的全民、全球共事制度的建立。工业经济社会的社会大生产,形成了高度集中、整齐划一的立法与决策机制以及政府集权的观念。在这种高度集权的的政治制度之下,政府竭力控制甚至垄断政治信息。随着知识经济发展带来的互联网络新传媒的出现,政府或权威组织集权控制政治信息的能力不断削弱。民众因生产、生活的需要,对信息资源的渴求愈来愈烈,“他们认为信息不仅是一种工业必需品或者商品,由于各种形式的权力包括公共的生计都一天比一天更加依赖于信息,对信息的了解和掌握就成了民主政治的生命线”。[3]因而,知识经济不但使政府放松政治信息控制,建立政治信息公开制度成为必要,而且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之成为可能。更进一步地说,随着互联网等新的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的日新月异的发展,政府垄断政府信息的努力只是它的“一厢情愿”而已。
  行政立法信息公开制度是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立法的基本前提,没有信息公开制度,相对人就无法参与行政立法活动,立法程序的民主化就无从谈起。行政立法程序包括提案起草、审查与审议、公布与备案。立法信息公开就是包括立法每一程序的信息公开,这才能实现立法程序的民主化。行政法规、规章的提案是根据立法机关的立法规划,由享有提案权的政府机构提出。起草可以是立法机关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也可以是经委托的社会组织,还可以是两者的结合。那么,有关提出提案权的政府机构、提案的内容、起草组织及其他人员组成,起草过程及草案的内容等立法信息,应当通过各种传播媒介让行政相对人了解。而且在提案和起草程序尽量发挥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或机构的作用,以减少甚至避免部门之间的权限争执和利益角逐,提高政府立法品位。[4]法规、规章的审查和审议程序中,应公布法制机构的审查报告、草案修改稿和行政立法机关正式会议审议的过程和结果。在最后的颁布和备案程序中,行政立法机关应尽快在政府公报和部门公报全文刊载,并在其它媒体予以报道;所有的法规和规章应依法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尽快报有关国家机关备案。行政立法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手段,除继续加强原有的传播手段之外,应尽快利用知识的新信息技术,建立政府立法信息网站,以准确、及时地公布所有立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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