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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与行政立法制度创新

知识经济与行政立法制度创新


龚向和


【全文】
     知识经济与行政立法制度创新
      龚向和
  人类跨越了几千年的农业经济时代和几百年的工业经济时代之后,正在阔步迈人知识经济时代。西方发达国家已经跨进了知识经济时代的大门,在中国,知识经济亦初露端倪。知识经济在以它新的观念、新的姿态和巨大威力冲击着两个多世纪辉煌的工业经济的同时,对建立在工业经济之上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激烈的挑战,引起了世界各国普遍的法律变革。因为经济对法律具有基础性的作用。经济形态的创新必然引起法律制度的创新;而且,新的经济形态的存在和发展也必须具有与之相适应的制度环境,特别是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促进和保障。因此,为了以积极的姿态去迎接知识经济的到来和挑战,努力创造适宜知识经济生存和展的法治环境,必须对我国立法制度特别是行政立法制度进行变革创新。
  行政立法制度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体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程或准则。它涉及行政立法的组织、原则、权限、程序、技术、手段、内容等多方面的规则。根据知识经济的客现要求和我们行政法治发展现状,我们认为,我国行政立法制度应主要从行政立法程序、立法形式和立法内容三个方面进行创新。
  (一) 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化
  民主是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除了维护民主本身的价值外,还对其它的一些法的价值诸如自由、平等、自主、人权乃至法治等都奠定一个基本性条件和保障。我国在新世纪伊始就出台了以“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为立法原则和价值追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1]并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是新世纪的中国对新经济时代到来在立法制度上的一次积极回应,也为我国的行政立法制度民主化指明了方向。
  行政立法制度民主化是指行政立法制度必须贯彻民主精神、体现民主意志、符合民主要求,它通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立法的广泛参与的有关制度安排,体现和保证相对人的民主权利。知识经济时代,变革的行政法治观念诸如重视直接民主形式、注重相对人权利益尊重、“服务行政”等都要求行政立法制度民主化,以加强对行政立法过程的监督和制约,激发相对人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培养和提高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行政立法制度民主化包括行政立法实体如行政立法权限划分等的民主化和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化。但是,“现代社会、法律往往不得不赋予行政权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人们狠难在实体上对其进行严格的规范。因此,程序控制是保障行政权合法、正确行使,防止其滥用和侵犯公民权利自由的必不可少的条件。”[2]实体的民主须借助于程序的民主才能实现。可见,行政立法程序民主是知识经济背景下行政立法制度民主化的核心和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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