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从管理机关到服务机关的转变,行政权从管理权到服务权的转变及其引起行政权性质从强制性到说服性的嬗变,必然伴随行政执法方式的相应变革,即“非权力行政的增长”[5]或非权力化。行政执法方式的行政权力色彩日渐谈化、说服性的非强制性的服务色彩日渐浓厚,即使是传统意义上强制性的权力行政法方式,也随着公众参与、听证制度、时效制度、复审制度等民主程序制度建立与完善而逐步失去其昔日权力的威严与光辉。“行政权作为一种服务权,并不以强制为必要的、本质的属性”,“相反,行政权必须体现相对人对服务的可接受性”[6],因此,行政执行方式应尽量避免用强制的方法,而应多采用说服、讨论、服务、合作、激励等方法。这样,尽管“公权力仍然是公权力,而逐渐摆脱与特殊利益站在敌对立场的角色。”[7]同时,相对人才能体验到其人类平等的人格与权利的尊重,在愉快宽松的社会政治、法律和思想环境中,不断激发人的创新意识、创新热情、创新思维,从而产生丰硕的创新成果。
正是知识经济的牵引导致“服务行政”观念的创新及行政执法方式的非权化趋势增强,新的服务性的非权力执法方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断产生,并逐渐被各国行政法所认可,从而更进一步拓展其适用领域而日显重要。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救助、行政奖励、行政许可、行政事实行为等的广泛采用就是明显的例证。例如,日本行政体制的特征之一便是行政指导的存在,而且行政指导在各个领域有多种积极灵活适用的形式。[8]日本为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就推行以诱导性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为基础的行政指导,为日本经济的崛起产生巨大影响;1993年又在日本程序法中对行政指导作出了明文规定。在英国、美国、法国等国以判例形式,在德国、葡萄牙等国以制定法形式确立了行政合同或公法上的契约的法律效力。其原因是工业革命业已完成,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的发展过渡,需要政府解决市场和个人无力或不愿解决的社会问题,建立福利国家、福利社会,为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适应的社会、政治和法律环境。因而,行政职能空前扩张,对如此庞大的管理系统,单一的行政命令等强制手段无能为力。而行政合同就为政府实现其职能提供了广泛的空间,从而使行政执法方式的权力色彩淡化。
在我国,面对经知识经济的挑战,行政执法方式的非权力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行政权作为服务权的观念和制度日益成为人们的共识。执法的内容和目的都是服务。其中“行政处罚行为是为了给公众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行政征收为是为了给公众提供公共设施服务的需要,行政许可行为则是对资源和机会的一种分配”[9]至于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救助等则更加直接地体现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沟通与信任、合作与服务的行政法民主精神的非权力化执法方式。当然,这些服务性的非权力行政方式的广泛用并日益发挥重要作用,还需在立法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在新的世纪、新的经济形态面临之际,更为关健的是实现行政法治观念的变革。“今天,一般认为,行政法改革的重要目的是要取得两个方面变革的成果……首先,有必要逐步给行政部门灌输一些新的精神,因为行政部门已表现出某种倾向,它们对历史抱残守缺,始终认为自己是一个实行统治的权力机关,它们对待国家的公民总有点像皇帝对待臣民的味道。……另一种变革也是不可缺少的,即公民们自身必须抛弃那种认为行政事务是公共官员权力范围内的事,认为行政官员注定就是来为他们提供服务的,因而公民可以对行政事务不闻不问的陈旧观念。[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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