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新的监督方式,如工作评议、述职评议、法律监督书等能迅速在全国各级地方人大广泛应用呢?因为,它们相对于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和罢免来说,它们是“软”性监督。我们从质询的运用来作一个分析,质询时,要求在会议期间,从质询案的提出到答复再到质询结束需在几天内完成,对质询技术尚不十分了解的代表和受质询对象是有一定难度的,受质询对象的答复往往难于让代表满意。如2001年1月25日的广东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省环保局“不幸”沦为一起质询案的主角,由于人大代表对被质询对象的回答不满意,导致不久后省环保局局长易人[13]。其实,还可以找出几个例子。从全国范围来讲,质询的运用不多,从局部来说,大部分县市人大几乎没有用过。可以这么说,中国的传统文化影响了质询的运用。中国人爱面子,怕搞僵关系。在几天内,要完成质询的全过程,确实需要勇气,这可是硬对硬的。而现在采用的诸如述职评议等,由于述职评议整个过程时间较长,人大与“一府两院”评议主客体有一个磨合期,所以产生的矛盾较少。这大概也是为什么人大爱用述职评议的原因。
现在我们所要分析的是为什么地方人大热衷于监督形式的创新,而
宪法和法律已有规定的诸如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和罢免等形式不用。质询,在
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上都写的进去了,但20年来的实践证明,偏偏就是质询权没能行使好,可以这么说,这一法定的职权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在法律的丛林中,“质询”几乎是“珍稀物种”[14]。前面所述中国的传统文化影响了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和罢免等形式的运用,因为中国人爱面子,不喜欢把关系搞僵。喜欢采用一些诸如工作评议、述职评议、法律监督书等大家都能接受的形式。虽然,现在县市人大的工作搞得轰轰烈烈,但和运用法律赋予的质询等形式来相比较,谁更能树立起人大的权威,这可是不喻而明的。在县市人大工作的领导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也确有难处,如某市人大常委会加大了对市政府的监督力度,可人事一变动,市长改任书记了,主任说,这监督还有法子搞啊?[15]。在此不难看出,为什么县市人大喜欢创新和用新的监督形式。
尽管不用质询,还有特定问题调查、撤职和罢免等方式也不用有众多的理由,而且是非常的充分,我们在此也不想对此进行探讨,但我们想在此问一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监督方式不用,偏去创造一种法律没有规定的监督方式,这不是明摆着“有法不依”吗?人大的监督有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如果这样的话,能搞好监督工作吗?我们认为,地方人大在执行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时,把法律制度与现实生活相分离了,虽然法律规定了一些监督形式,但可以以不适合本地情况等为由而不用。其实,地方人大应当通过法定的监督形式,把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作为护法的途径,逐步改变传统的文化心理结构,树立守法的精神,从而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我们并不反对制度创新,但要分怎样创新,创新并不一定是创造一种新的监督形式,而是要分析法定的监督形式为什么不能被普遍地运用。如果是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那么应该通过改革(创新)程序来完善法定监督形式。我们也不否认地方人大现有的创新精神,但是也不能不看到新的监督方式它所存在的问题。
县级人大工作活力应主要表现在对现行制度的完善而非过多的制度创新。在现行的“党委推荐、提请人提名、人大依法任免”的体制下,人大要想对其任命的干部进行任命前考察和任命后的考核,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难度较大的问题,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任前考察和任后考核工作由党组织负责,人大在人事任免中的主要职责是依法任免干部,并依照法律规定对干部是否尽职尽责进行监督[16]。由于干部的考察、考核权限仍属党委组织部门,人大就不宜直接代替干部管理部门的职责而去承担对拟任人员的考察和任后的考核任务。尽管这些道理,人大的同志也非常了解,非常清楚,但是,人大有人事任免权,把任前考察、任后考核这一环节去掉,似乎这个任免权有不完整之处。但某一干部在被人大任免为某职后不久,群众检举其存在某问题且被查实时,人们也就把矛头指向人大,说这是人大任免的干部,你看看竟是这样子的。尽管人们心中明白,任前考察与任后考核是党委组织部的事。在这种情况下,人大不得不考虑对人大任命的干部进行任前与 任后的监督,使人事任免程序趋于完整。总的来说,法律对人大人事任免程序没有太多具体的规定,大概也就是规定由谁提名提请人大任免何职。八十年代时,拟任人员被任命直至被免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还不认识他。甚至有的是,拟任人员不愿任该职,而人大又不知道此情况。如1988年1月黄某被任命为泉州市鲤城区某局局长,他当时并不愿意任该职,1989年1月他自己要求调动而被免去局长职务。泉州市鲤城区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在审议黄某的免职案时说,他当时就不愿任此职,而人大不知情,影响了的任免工作。为了避免此类现象的再次出现,修改了人事任免的规定,增加了“拟任人员需到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任职发言”,其表态的内容有,如果通过任该职时工作怎样开展,如果未能通过该职怎么办。南安市人大常委会在2000年7月对7名拟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人选进行公示,其中1名群众来信来访对此意见较大,因此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九十年代,在全国范围内,任职时拟任人员需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发言以及普遍开展的述职评议等,都是人大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漏洞而采取的一些措施,加强了任前任后的人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