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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人大地方活力探析

  第二,县市行政区域相对于省级行政区域来说,范围小,容易管理。因此县市人大采取各种措施时,便于控制,效果明显,而且因为涉及面窄,即使试行失败,负面影响也较小。我们为之奋斗的民主制度之所以能在几千年的古希腊许多城邦扎根发展,与城邦面积较小有很大的关系。而省级人大采取任何措施因对全省影响大而相对求稳,只有那些被实践反复证明是正确的方案才能上升的到法律的高度。
  第三,随着中国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和绩效评估机制日臻完善,那种单纯依靠联系领导而获得晋升机会越来越少。因此,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必须有所创新,有所政绩,为自身增加更多的政治资本,以便进一步拓宽发展空间。人大常委会一些主任原来是党政领导,他们到了人大以后,偏好于借助自身原来的政治资历实现制度创新而有所作为,树立个人的权威。
  第四,社会需要是县市人大活力最主要的源泉。当前我国基层腐败较为严重,执法机关的违法现象屡见报端,人民群众在人大意识增强的同时,要求其加强对执法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县市人大因与群众联系较多而面临的直接压力较大,为获得群众的支持,就必须努力探索行使职权的新途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需要,这是激发县市人大活力的根本动力。2001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新闻局组织了在京的新闻媒体单位赴闽进行地方人大工作巡礼的采访活动,记者傅旭深深地感受到地方人大工作的活力,她认为,“活力:来自人民群众的需求”[9]。大连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活力:源自创新”[10] 。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需求,没有人大常委会的积极创新,人大的工作就不可能令人民群众满意,人大的权威也就不可能树立起来。
  第五,我们认为,县市人大的制度创新需有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那就是当初人大制度的设计留下了许多空档。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把“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明确指出“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11]在人事任免工作中,“主要原因是人大常委会的任免制度和有关人事管理的具体制度不配套、不完善” [12]。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正是当初人大制度设计的缺陷,使这种制度创新成为必要。
  实践证明,县市人大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富于活力,在工作方式、自身建设等方面不断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有利推进了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但是,关于县市人大创新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学术界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这也是阻碍县市人大制度创新的根本因素。为此,我们将对这种活力进行简单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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