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院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主要形式及根源
近几年来,我国发生在医院的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个案越来越多,引起了社会对患者隐私权的关注。
医院侵犯患者隐私权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一、客观上,我国医疗机构的设施急待改善,如我们会诊时医生一般都没有单独的会诊室,而在医院的妇科门诊,我们会经常看到医生给妇女身体作检查时,一般在门口仅仅挂一块布帘,还不时的给人挑起,而身边除了检查医生外,总是围着其他的医护人员和前来就诊的患者,被检查者总是一脸的尴尬,前不久南国早报上登了一篇报导,讲一名年轻的母亲带刚两个月的孩子到柳州市的一家妇幼医院看病,在候诊的过程中,孩子饿得直哭,可是找寻了半天竟难觅哺乳室,最后没有办法只得在走道里半遮半掩地解开衣襟当众给孩子喂奶。为此,记者专门走访了柳州市区部分医院,结果发现年轻妈妈迫于无奈在大庭广众之下给孩子喂奶的尴尬现象极为常见。
二、从主体上来讲,我们知道,医疗方的主体范围应当是特定的,对于超出这一范围的医疗主体的治疗行为就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在这一方面,医院见习教学与患者隐私权的冲突就是一个典型的问题。如我国首例医院将患者作为教学对象而被以侵犯患者隐私权提起诉讼的发生在新疆石河子市某医院的一起案件,2000年9月15日,某未婚女患者去新疆石河子医院做人流手术,医生在未事先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突然叫进二十多名见习生,这名女患者当场要求这些见习生回避,却被医生告知没有关系,并让她躺好接受检查,接下来该名医生以她为“活的标本”现场讲解各部位名称、症状等,整个过程持续竟然有五、六分钟。据了解,我国担负有教学实习任务的医院,在要将患者作为教学实习的对象时,按习惯的作法,一般都不提前给患者打呼,全国各地的医院的做法大致相同,我国的法律对此也没有明文的禁止性的规定。笔者认为这是严重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于医疗者在治疗的过程中了解、检查患者的有关隐私方面的个人信息也是特定的,即必须是与医疗具有直接的、必要的联系的患者隐私方面的信息。超出这一特定的范围,医护人员的行为就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遗憾的是,这一方面的侵权行为在患者就诊的过程中时有发生。如深圳市前日审理的黄清华诉深圳龙岗区卫生局、龙岗区横岗镇预防保健所侵犯其隐私权一案,在本案中,医生要求原告赤裸上身作x光透视,笔者认为医生要求原告赤裸上身进行透视的行为显然不是医疗所必要的,医生要求原告暴露并且窥视其身体隐私部分,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已经超出了医生在诊疗进程中可以了解患者私权的范围,已对原告黄清华的隐私权构成了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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