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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级为何缺席?——阶级和中国法文化的考察

  在昂格尔的启发下,滋贺秀三也认为,“在中国,法仅仅作为来自国家权力的成文制定法而出现,像在欧洲所能见到的,与国家权力在不同程度上相分离而具有独立地位的法律界精英们从理性的探索中产生出学说、判例,创造并支持着法这样一种现象——应该说这是欧洲法文化的核心要素——在中国几乎寻找不到。”5 苏亦工在其著作中也指出:如果我们仔细阅读列宁对阶级所下的定义就会看到,马列主义划分阶级的方法是以经济为主要因素的,这显然是以欧洲社会的特点为背景得出的结论,阶级斗争学说也只能产生于这样的社会。6
  到这里,笔者想说明的是,文化解释的方法使得中国法律史的理论更为接近于真实状态,或者说是一种小心翼翼的慢慢的试图摆脱单一的西方模式的尝试,甚至是一种重新发现真相的研究。我们不再拘泥于固有的概念,也不随便套用某种体系,而是用功能比较,深入了解当时的社会生活、社会结构本身,还原当时的社会条件、社会意识、政治经济利益的状况,从而得到符合中国历史现实的规律,这是中国人在历史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行为规范和法制模式,也是解释当前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的困境的有力工具,总之在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上,不可能想象以分析法学为主导的方法可以得到多么有价值的成果,毕竟过去的法律都已经失效,而社会学的方法、文化解释的方法却可以使人更加清楚地看到事物真实的一面,看到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对法律所产生的决定性的影响,从而更为清晰的认识现在——作为无数的过去时间点凝结起来的结果——发展的脉络,使现在具有了立体感而不是平面性,也许可以用后现代的历史观来总结:历史不是线性发展的,而是多面重叠的,就像地球一样有着不同的岩层,但经过时间的压缩和堆积,一块岩石就会由不同时代的构成部分组成;历史也是这样的,不同时代的观念也许会在同一个平面上并行不悖,相互作用和渗透,这就是我们需要探索的问题:他们是怎样共处的,是什么微妙的事件或者必然的客观条件或者是很多因素的有机作用才导致了我们的现在,我们需要发现这种内在的机制并且验证我们的理论。
  因此,笔者宁愿采取社会学的方法,采取文化分析的视角来展开关于中国阶级和法律的讨论,并且必须注意的是,与方法相应的理论前提也在上文中基本展现出来,即关于中国古代法的官僚法特征,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不同质的结论是下文论述的观念基础。
  
     二、经济和社会结构的考察
  (一)社会结构的先在性
  社会是法律发展的基础,社会经济和社会结构对法律的形态和特点具有先在性,社会的客观状况决定法律及有关方面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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