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数据凭证管理。数据凭证管理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颁发数据凭证。二是撤消数据凭证。在有的情况下,如密钥丢失或被窃,或者某一服务器需要更换。这就需要采取措施来验证数据凭证的有效性,要建立一份数据凭证撤消清单公诸于众。这份数据凭证撤消清单应当是可伸缩的。同时,应规定数据凭证的有效期。因此,税务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数据凭证进行有效管理。
第三,认证授权。通过开放网络系统传递的电子税务信息数据,要求为隐私和安全可靠提供有效的保护机制。这些机制必须提供机密性、验证(如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自均可确认对方所在的地区)、不可否认(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均不得否认对方的电子税务信息数据和对电子税务信息数据进行确认)。这就需要一个可靠的机构来进行认证。这个认证的职能无疑就要由税务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来承担。税务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依据认证授权规则,实施其职能并进行服务作业。
第四,提供有效证据。当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发生争议时,税务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根据一方的申请,通过计算机系统检索有关有效电子文件,并提供给有关方和有关部门,作为裁定的有关依据。
第五,争议处理。当发生否认、篡改、冒充、伪造电子税务信息数据时,税务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电子税务信息数据的附属信息和相应技术加以确认,并履行其职能进行调解和仲裁。如有不服调解和仲裁的,不服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七、电子税务中的国际法问题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互联网在我国国际贸易中所起的 作用将越来越大,企业也讲进一步走向网络化和开放化,国际互联网商业是一种无国界的商业,与传统的商业相比有不同的特点。更需要国家间的合作,包括交换税收信息,协调税基扣税率,协助征管等,在全球电子商务中,我国税务当局想要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 情况是相当困难的,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只有通过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配合,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才能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况交流,以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原有税法和国际条约内容无法适应全球电子商务的需要,必须以新的内容加以充实。在涉外税务稽查中如跟踪国际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过程中,涉及外国国家主权,与跨国境的数据流通等法律问题。
(1)电子税务中的情报交换。
目前,国际社会各国税收合作并不普遍。只有OECD组织(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之间订有协议(OECD范本),其合作内容包括建立国际税收组织,构建国际惯例及其他特别项目的合作(包括履行国际税收相互合作),情报交换征税协作,同期稽查、预约定价协议,解决纳税人与税务局争议等,其中26条情报交换条款规定了情报交换的方式:一、特例请求方式。当某国对某一特殊案例判断,而国同情报信息不足时,便向某国请求协助,一般以书面形式请求。二,自动请求方式 相似支付形式的若干按例系统的发给签有双边协议的另一国,要求协助国提供情报,一般通过磁盘或磁带形式交换。三,自发提供方式在并非有预先请求及税务当局对所的项目和程序,并非有预先协议的情况下,一国主动向另一国提供在税收审计和调查 过程中获得的可能会对另一国有利的情况,其中的第二、三种方式、的情报交换就是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的基础之上。
中国作为OECD非成员国,目前仅与美国、日本和数个国家作了一些情报交换工作,但以自动请求、特例请求方式外国提供情报的案例较少。我国目前已与56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定中包含了类似于OECD范本26条的情报交换条款。
(2)、外国主权问题
根据联合国制定的《国际法宣言》规定,在未经对方国家认可的情况下,向外国境内实施的纳税人送达纳税通知书,为课税目的在外国境内调查收集税务情报,以及要求外国的居民或公司提交纳税资料,这些都构成对有关领土主权的侵犯。在电子税务中,税务机关将纳税通知书、催缴通知书和纳税电子申报确认的电子文件(相当于书面文件)提交存入设置在外国境内的服务器数据库中,视为送达,根据以上规定,即构成对服务器所在国的主权的侵犯。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库和搜索软件以及其他国际互联网技术调查收集在外国境内网址上的税务情报,以及对跨国纳税人的境外信息采取电子监控和流量分析,根据以上规定,构成对服务器所在国的主权的侵犯。税务机关要求跨国纳税人提交财务软件(下文有叙述)和其他纳税资料,也构成对对外国主权的侵犯。在全球电子商务时代,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措施是极为必要的,因而,国际社会应对这问题加以研究,通过国际立法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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