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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税务的若干法律问题

  税务机关在因特网上设立网站,开设了特定的信息系统,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管理规定的电子公告与查询,为“税收条法公告与查询管理信息系统”;有关纳税人电子纳税申报,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因此,电子税务信息数据的成立和生效日期:电子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管理规定的信息数据,以发布之日生效的,以税务机关将电子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管理规定的信息数据进入税收条法公告与查询管理信息系统之日为生效日;电子纳税申报信息数据,以纳税人将电子纳税申报信息数据进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时的日期为成立日。
  四、关于电子税务信息数据的保密安全
  电子税务信息数据从发件人至收件人的整个传输过程中,安全可靠是十分重要的。它涉及到信息数据如何防止出错,如何防止被篡改、被欺诈,如何防止被泄露给未经授权人,以及特别保护等方面。既是技术和管理问题,也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从技术和管理上看,目前比较成熟的有:防火墙技术,密钥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时间戳记技术,数字凭证和认证授权,以及一些国际标准的安全协议,如因特网电子邮件的安全协议,安全电子交易规范(SET),安全套接层协议(SSL),安全超文本传输协议(S-HTTP),安全交易技术协议(STT)等。
  从法律上看,国际商会为保障电子信息数据安全可靠而制定的《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一行为守则》,可资借鉴。国际商会的《守则》第6、7、9条分别规定:“传送电文的中介须保证,对中转传递的电文不得做未经授权的改动,并保证不得将其内容透露给地经授权的任何人。[10]”“电子贸易数据的接收方在收到电文时发出收妥通知。如所收电文显示条理不清,形式上不正确或不完整,接收方应尽快将此情况通知发送人。[11]”“各当事人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对他们之间交换的数据采用密码方法或其他方法,给予特别保护。[12]”在电子税务信息数据的传输过程的安全可靠方面,可以借鉴这些规定,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一般来说,电子税务信息数据的安全可靠,法律应要求技术上的解决方案具有:
  第一,有效性。电子税务信息数据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个人、企业、国家机关的利益和声誉。因此,法律应要求技术上的解决方案,能对网络故障、操作失误、应用程序错误、硬件障碍、系统软件错误,以及计算机病毒所产生的强大威胁,加以控制和预防,以保证电子税务信息数据在特定的时期、特定的地点是有效的。
  第二,机密性。纳税人的电子纳税申报数据,既是纳税人的隐私或私有财产,更是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法律应要求技术上的解决方案,必须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电子信息数据,防范被非法信息数据的存取和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窃取、篡改,确保只有合法者才能接收、打开、查阅,确保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电子信息数据的机密性。
  第三,完整性。采用电子方式传递信息数据,大大简化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传递税务信息数据的过程和时间,减少了人为的干预,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同时也带来了维护和保证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务信息数据的统一性和完整性问题,如由于数据输入时的意外差错或欺诈行为,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意外丢失、重复或传递次序差错等,都可能导致税务信息数据的差异。而税务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是极为重要的。因此,法律应规定相应的措施预防对电子税务信息数据的随意生成、修改和删除,防范传递过程中的丢失和重复,并保障传递次序的统一一致性。
  第四,可靠性、不可抵赖性和鉴别审查能力。电子税务信息数据,通过手写签名或印章等鉴别真伪方法已不可能,而因特网上每个单位或个人都可能是匿名的。为此,法律必须明确规定:一是要保障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提供可靠的识别标识。二是要设定电子税务信息数据,发件人发送后不可抵赖,收件人接收后也不可抵赖。三是要具有身份的鉴别审查能力,即收件人可以证实所接收的电子税务信息数据是指定的发件人发出的,发件人同样也可以证实只有指定的收件人方可接收,以防身份被假冒。
  五、关于电子税务信息数据的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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