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子税务的若干法律问题
陈永苗 任荣夫
【全文】
浅谈电子税务的若干法律问题
陈永苗 任荣夫
“电子税务”这个新生事物,是随着信息化事业的发展并将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在税务领域综合应用发展而产生的,目前还没有比较一致的、确切的概念定义。本文将其概念定义为:电子税务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之间,通过运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及电子化工具,进行相互交换涉税信息数据的一种电子交互方式。其涵义可概述为:电子税务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内部计算机网络系统与因特网或国家公用网相连接,并在因特网或国家公用网上开设“网站”,运行“税收条法公告查询管理信息系统”和“征管信息系统”等应用系统:一方面,税务机关向社会公众发布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管理规定、办税程序和税收业务处理流程等电子信息数据,设立电子举报箱,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同时,向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提供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的电子文件。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及纳税人,通过上网进入税务网站,查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管理规定,监督税务机关履行责任义务,优化办税服务质量,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协同加强税收监控;同时,纳税人实现电子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由于这种便捷快速方式的电子税务,能够大大提高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办理、管理涉税事宜的效率与质量,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和监督税收工作,因而它一“出生”就受到广泛的关注和青睐。并且随着我国电子化事业的发展,电子税务必将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迈进。
然而,由于国家对电子税务缺乏法律框架,调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电子税务中的法律关系不明确,目前,已经或正在影响和阻碍电子税务事业的进程。如果不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电子税务就很难获得长足发展[1]。本文试图从传统的与电子的涉税信息数据比较入手,分析电子税务信息数据的特点,进而对电子税务信息数据的法律地位、成立日期、保密安全、风险责任、证据效力和税务信息技术服务部门的职能功能等方面进行初步研究探讨,与同行共商,以尽快建立起我国电子税务的法律框架,有效地调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电子税务中的法律关系,促进电子税务事业的快速、稳妥、有效地发展。
一、关于电子税务信息数据的特点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交互的涉税信息数据,内容标志、形式、传递过程和方式等,传统的与电子的相比,均有明显区别。对于 传统的涉税信息数据而言,税务机关发送给纳税人的涉税事宜等文件的“通知”,均为书面的“红头”文件并加盖有发送税务机关的“红”印章,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人员当面或者通过邮电部门,送交纳税人指定的办税人员收妥确认,填具回执、签名并加盖单位“红”印章,将回执退送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人员。纳税人办税人员在回执上签署的日期,即本次“通知”完成送达时间。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时,由指定的办税人员先上门到税务机关领取“纳税申报表”,经填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加盖单位“红”印章,附上本期有签名并加盖单位“红”印章的“财务报表”,再上门到税务机关或者通过邮电部门,送交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人员收妥、审核确认,纳税人办理完成本次涉税事项。
对于电子的涉税信息数据而言,税务机关发送给纳税人的涉税事宜等文件的“通知”,均为电子文件,税务机关的“红”印章被电子签名所替代;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人员通过税务内部计算机网络系统和运行的“税收条法公告查询管理信息系统”或“征管信息系统”,将“通知”存入税务网站的服务器的专用数据库;纳税人上网登录“税务网站”,从服务器的专用数据库中将“通知”下载到本地的计算机,打开查验阅读。纳税人从服务器的专用数据库中下载“通知”时间,即为本次“通知”完成送达时间。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时,由指定的办税人员,通过本单位内部计算机网络系统或单台电脑的运作,上网登录“税务网站”,进入并运行“征管信息系统”,打开由税务机关存储在服务器的专用数据库中空白的“电子纳税申报表”及“企业财务报表”,填妥、审核、电子签名(代替单位“红”印章)后,提交存入服务器的专用数据库;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人员登录“税务网站”的专用服务器,从数据库中下载纳税人“电子纳税申报表”及“企业财务报表”下载到本地的计算机,打开查验、审核确认。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人员从服务器的专用数据库中下载的时间,即为纳税人本期(次)纳税申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