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外国投资者愿意在本地开设工厂、从事经营,这带动了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并促进当地就业和开拓税源,这可以进一步推动经济地发展。
当投资项目涉及土地开发和土地使用时,外国投资者必须确信土地的开发和使用能够依照他们的投资项目来进行。如果接受土地权益作为贷款抵押,外国投资者要求确信该项不动产权益能够用于偿还债务。
其次,如果抵押债权足够安全,这项债权请求权还可以被转售给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在西方国家,有抵押权作为担保的债务都被“政权化”了,意即,对“有抵押权支持的大额贷款”的债权请求权、和对“有抵押权支持的若干小额贷款”的债权请求权的集合,都被当作证券市场的投资对象,直接出售给大型的机构投资者,或者通过共同基金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间接地出售给大型的机构投资者,或者通过共同基金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间接的出售给个人投资者。
有抵押权支持的贷款由此便具有了可以流通的二级市场,这个二级市场的重要性在于本地的发展因此不再仅仅依靠有限的本地资金直接供给。
为了让这种证券能够获得信用评估机构的良好认证、获得投资银行的承销,每个抵押债权必须合法,必须能够被执行。只有投资者认为有抵押权支持的贷款比其他投资具有更安全的收益保证,活跃的二级市场才能形成。
信用评估机构已经逐渐接受所有权保险在证券化过程中的作用,尽管这还没有包括在他们的正式评估标准之中,但是已经可以预测,经过保险的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对投资者具有更加显著的吸引力。
蒲尔的评估师认为,保险机构的所有权检查和文书准备工作具有消除风险的功能,同时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也增强了第一债权人的和证券市场投资人的安全系数。
建立在法治和公共土地权利登记制度上的土地权利安全性可以为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推动力。本节的结论是:依靠风险控制服务和保险机构的赔偿责任可以增强基本土地权利的安全性,以此吸引外国投资,扩大国际证券市场对中国的抵押权贷款的需求量。如果缺少私营的风险控制服务或者对投资损失的补偿,外国投资和抵押贷款资本可能因为中国目前土地法律制度的内在缺陷和未经考验的新兴权利登记制度的风险,而放慢进入中国市场的脚步。
2.0 投资者由于当前中国土地所有权制度面临的风险
在1988年,作为政府建立市场经济的目标之一部分,中国修订了
宪法和
土地管理法,允许向个人和机构转让“土地使用权”。1990年,中国又制定了允许出让长期土地使用权供商业开发的规章,新的土地登记制度也被颁布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