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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独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二、 看守所独立的可行性
  进行一番理论考证之后,我们还应探讨一下实践的可行性,以免最终“水中捞月”。笔者认为,看守所独立有着以下几点实际的可行性,从而相对于学者们提出的其他司法改革方案更具操作性。
  (一)、看守所的独立具有历史的决定性
  从看守所的发展历史[6]可见,它具有这样几个特点:
  1、 看守所逐步与监狱相分离,羁押对象逐步走向确定化
  奴隶制时期,看守所与监狱没有什么区别,已决犯与未决犯关押地点不加分别。封建社会时开始有了已定罪者(徒)、未定罪者(囚)的区分。监狱制度开始趋于完善。一些开明的君主对于囚犯的生活及冤狱情况也给予了一定程度的重视。清末、北洋军阀时期开始仿西方专设看守所。蒋介石统治时期看守所的镇压工具色彩较重。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看守所与监狱的区分仍不甚明显。1954年劳改条例及逮捕拘留条例公布后,两者才完全分开。但文革时又遭到冲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看守所工作重新得到恢复。1990年,看守所条例颁布实施,看守所管理开始走向全面的正规化。
  2、 看守所的专政主义倾向逐步减弱,而民主化倾向逐步得到加强
  看守所从奴隶社会早期的禁于穽槛、岩穴中待之如同野兽发展到国民党统治时期的“白公馆”、“渣滓洞”,其专政色彩一直非常明显。工农民主专政时期,人民政权“废肉刑、除虐待”,到抗日战争时期实行“感化教育”再到解放战争和建国以后,看守所的医疗卫生等各方面条件得到了全面的改善。看守所开始逐步摆脱单一的阶级专政工具的形象。
  3、 看守所业务管理部门的定型化仍不明显
  工农民主专政时期,看守所归肃反委员会和国家政治保卫局。抗日战争时期在公安机关和法院内设置。解放战争时设于公安机关及各司法机关。建国初期,县以上公安机关和法院内分设看守所。1950年,监狱、劳改队、看守所统归公安机关管理,同时对战犯的改造工作也进行兼管。1954年,劳改与看守所工作分离,看守所归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因此,从历史发展可以看出:一方面,看守所的民主化管理为大势所趋,不可逆转;另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看守所暂归于公安机关进行领导,监狱逐步的从公安机关的控制中独立了出来。所以,看守所的独立从历史来看即存在着这样可能性:从公安机关中脱离出来,与监狱并归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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