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个人隐私和通信自由—用户自己犯贱?
许多服务商已经把询问用户个人资料如: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经历、爱好等作为收费邮箱登记注册的必经程序,但并未明确说明,采取何种措施保证上述属于个人隐私的资料不外泄。同时,几家大的服务商如263、163等都对邮箱的检查权作出了几种规定:其中包括:应国国家安全机构、公安部门的要求及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要求;2、维护邮件服务商的商标所有权及其它权益;3、在紧急情况下竭力维护用户个人、其它社会个体和社会大众的安全;4、符合其他相关的要求。在上述情况之下,服务商可以公开、编辑或透露用户的邮件内容。
这里涉及的已经不仅仅是消费者的个人隐私问题,而是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自由:通信自由。按照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察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在现实世界当中,邮局没有权力拆取客户信件,已经成为很自然的事情。但虚拟世界当中,电子邮箱服务商难道就有这种权力吗?
电子邮件虽然采取了数字形式来撰写和传送,但并未改变其私人资料的性质,对其披露、编辑、检查等权力只能按照
宪法规定由国家特定部门行使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包括电子邮箱服务商都没有资格。在这方面,服务商在不知不觉中已经粗暴地践踏了
宪法和个人权利的尊严。当然,服务商在列出上述条款的最后也说明,用户如不同意可以点击放弃,但这种做法只能使人感觉:这是一个陷阱,但我已经提早告诉你,是你自愿往里面跳,是你自己犯贱而已。
消费者是上帝,这已经是不易之真理。上帝购买邮箱所希望获得的是满意的服务,绝不是被无情践踏
宪法权利的结果。如果对上帝的权利轻视甚至践踏,到最后必将引起天怒人怨,得到的是蝇头效力小利,失去的将是天下之人心。
六、 对用户的赔偿限度—一个令服务商羞于启齿的话题
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几乎所有的收费邮箱服务商都声明:自己仅承担在有自我过错前提下的有限赔偿责任,有些服务商甚至对自己的责任羞于启齿,竭力回避这个敏感话题,似乎这样就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自己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