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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案件中保密措施合理性的判断标准

论商业秘密案件中保密措施合理性的判断标准


朱兰春


【全文】
   论商业秘密案件中保密措施
   合理性的判断标准
  朱兰春
  随着市场经济中利益主体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知识产权的概念已深入人心,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也渐为公众所熟悉,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继公布与修订,表明商业秘密的权利保护已正式纳入到法律范畴。近年来,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也处在上升势头,司法界对此备加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在公报上刊登过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学生、漯河市爱特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该案作为判例公布后,在国内影响很大。由于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性很强,对审判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加之又是新类型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解释仅提供了较粗的框架,目前司法实践对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中,尚存在不少认识上和操作上的难题。本文仅围绕作为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之一的保密措施,谈谈几点粗略的思考。需要说明的是,为便于讨论,本文关于保密措施的思考,仅限定于劳动关系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一、保密措施是判断商业秘密存在的外在标志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均规定,权利人或经权利人授权的使用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是其商业秘密能否成立的判断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五款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公字(1998)第109号《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中规定,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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