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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鉴定启动权的归属

论刑事诉讼中鉴定启动权的归属


吴海威


【全文】
    论刑事诉讼中鉴定启动权的归属
      
  司法鉴定中存在众多的问题,这些问题正在引起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关注。由于鉴定启动权实质上由公检法三机关垄断而造成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导致争论、上访缠讼,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同时由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各自决定鉴定事项,有权启动鉴定程序并委任本部门的“专家”担任鉴定人,造成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各自有自己的鉴定结论,一旦三个机构的鉴定出现意见分歧的时候,往往是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使得鉴定的级别越来越高。《法制日报》1999年11月30日报道一个案例:
  1992年8月12日晚11时,东阳市吴宁镇村民胡尚军因误断卢伯成为贼而抓他。胡抓住卢的头发,将卢的头按下用膝盖猛顶他的脸面部,致使卢口鼻出血,小便失禁,仰面倒地昏迷。卢伯成被送进东阳市人民医院抢救。卢在医院昏迷状态达9个小时以上,此后又出现胡言乱语、神智错乱的精神病症状。
  1992年11月,东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虽然被检人于头部外伤后出现脑外伤的一些临床症状,但对该损伤不宜作伤势程度的评定。”1993年4月,金华市公安局作出与此结论相同的鉴定。据此,东阳市公安局不追究胡尚军的刑事责任。卢母不服,请街道委托东阳市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结论为:“卢伯成的脑外伤及外伤性脑积水致人格改变可以认定”,“其伤势为重伤”。
  由于意见不一致,东阳市公安局于1994年4月委托浙江省公安厅法医进行复议。省公安厅法医分析认为,“患者脑积水应于伤前即已存在,伤后缺乏症状及临床记录依据,卢伯成伤势应属轻微伤范围。”
  卢母仍不服,于1995年7月通过律师委托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医鉴定。省检察院首先委托省精神卫生研究所进行精神病学鉴定,结论为:“卢伯成患有外伤性精神病”。据此,浙江省检察院鉴定认为:“卢伯成存在重度脑积水,其形成与1992年8月12日的头部外伤是否有关,据现有材料难以认定。参照有关规定,可以评定为重伤。”
  1996年4月,东阳市人民法院委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作鉴定。浙江省高级法院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是:“卢伯成患有脑外伤后精神病。”但是,对检察院、法院的法医鉴定,东阳市公安局又不同意。他们于1996年委托公安部进行鉴定,结论是:“脑积水伤前即存在,与本次外伤无直接关系。”
  由于各个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不一致,东阳市公安局和法院就对处理问题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卢伯成的母亲从1992年8月到1995年5月连续不断地到东阳市公安局上访要求处理。1995年4月,东阳市公安局依据公安机关的鉴定,认为胡尚军不构成犯罪,仅作出罚款100元的治安处罚决定。卢母提请金华市公安局复议,结果是维持决定。于是,她只好向东阳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错误决定。东阳市法院审理后,依法院的鉴定,以“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刑事案件”为由,中止行政诉讼,移交东阳市公安局。公安局拿到公安部的鉴定以后又把案件退回到东阳市法院。1997年7月东阳市法院只好作出维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裁定。卢母不服,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金华市中院于1997年12月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东阳市法院再次以发现刑事案件为由,中止行政诉讼,移送东阳市公安局侦查。东阳市公安局则坚持己见,认为胡尚军不构成犯罪。再次把案卷退回东阳市法院。
  1998年开始,浙江省有关媒体开始关注胡尚军故意伤害赔偿案,先后作了一些报道。东阳市检察院获知后,开始对此案进行调查。1998年9月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规定,委托浙江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对卢伯成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是 :“卢伯成的头颅外伤程度为轻伤。”依据此鉴定,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依法通知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1999年11月2日在发案整整7年2个月以后,胡尚军伤害案终于开庭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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