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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错

  2.客观说。该说与主观说相反,认为过错不是主观意思之欠缺,而是从人的行为评价出发,认为过错系行为人行为没有达到一定标准,即行为对注意义务之违反。客观过错一般不区分故意与过失,判断客观过错的标准包括一般人的行为标准和善良管理人行为标准。客观过错可见于罗马法中,如士兵在演武场等军事操练场所练习标枪时将过路奴隶刺死,应认定无过错,此外一切人于相同情形下致害应认为有过错;修整树枝的人在公路或村道旁使树枝坠地,而并未高声呼喊警示行人,应认定有过错,如在远离通道或庄园中砍伐树木,即使不高声呼喊亦无过错,罗马法中甚至拙劣无能亦认为有过错等等 。上述情形,认定过错不是依据加害人的主观心理,而是看加害人是否履行了法律对他的行为要求。客观过错主要表现为:违反义务,过错是对事先义务(注意义务)的违背;不符合某种行为标准,如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规定“行为不符合法律为保护他人免受不合理的危险而订立的标准”即为过失;侵权,因为法律保护权利。
  客观过错说的哲学依据主要是实证主义和法社会说,前者认为一切事物包括人的行为都有规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制约性,违法行为完全由客观条件决定,与人的意志无关,主观的道德评价并无意义,因此应根据行为人外在客观行为进行评价并认为过错是一个社会的概念而非道德的评价,该说割裂了意志与行为间联系,是一种否定意志自由的决定论。法社会学派认为法律的任务是调节利益满足公众的最大利益需要,民事归责的哲学基础不在于意志自由,而在于一般社会上的安全利益。过失判断应依据客观标准(其内容为社会一般认识和道德认识),是一种社会性过失 。在客观说的理论依据上,较具影响的还有日本前田达明教授的社会信赖学说,认为在社会生活中,受害者方面在与加害人行为相接触的场合,如果不能期待信赖该行为人于此情况下实施与一般标准人同样的行为,社会生活就不能圆满进行。现代高技术社会更离不开此种信赖。社会生活实际上已预先给行为人设定了行为义务、分配行为义务和风险,故行为人背叛了对其遵守行为义务之信赖时,应认定其过失。
  与主观说相比,客观说有较大优势,它纠正了主观说对于意志自由、理性的过分宣扬,使人认识到过错不仅是行为人的意志瑕疵,更是社会、法律对行为人行为(该行为是包括意志在内多种因素作用结果)在社会责任方面的评价。客观说由于认定标准较客观,法官可直接依据客观标准衡量行为认定过错。由于行为标准系法官依据具体情况自由心证决定,如法国公务过错完全依具体情况而定,同一事实在不同情况下可以作出不同认定,故相当灵活。而且采客观说可以摆脱是否存在法人(主观)过错的纠缠,直接依行为认定法人过错,此外还可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便于保护受害人。但同时客观说亦存在诸多缺陷,如完全割裂了意志与行为的纽带,特别在行为人纵尽最大注意和精神紧张情况下(即无主观过错)仍达不到行为标准被认定有(客观)过错而负责的情形,出现了“无过错的过错”、“名义上的过错”,不当加大了行为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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