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刍议
赵德关
【全文】
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刍议
李立明 赵德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二00一年六月
【作者简介】
李立明,男,1952年12月30日生,中共党员,大专(研修生)文化,高级法官,现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审判长。
自1987年4月从事行政审判工作至今,积累了丰富的行政审判经验,曾主持审理多起重大、复杂、疑难行政案件,并在国家、省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目前担任江苏省行政法学会理事、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小组成员、省法院法律业余大学兼职讲师。
赵德关,男,1975年9月16日生,中共党员,行政法学硕士。在校期间历任副班长、校研究生会外联部部长、学术部部长、校团委科技委员等职,现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书记员。
曾在《行政法学研究》、《江苏社会科学》、《东吴法学》等国家、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法律论文十余篇,并参著《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参译《Demacracy and distrust》等书。
【内容概要】
行政诉讼离不开对证据及事实部分的审理,尤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及证据的审查。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又称事实审查标准,是指法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据以判断具体行政行为证据、认定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并加以维持的尺度,从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讲,证据审查标准也就是被告的证明标准。
考察《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我国行政诉讼中事实审证明标准实际上采“重新审理基础上的证据确凿标准”。该标准一方面置行政程序认定的事实与证据于不顾,要法院独立认定事实,另一方面又不顾行政效率的需要,在行政程序法严重缺位的情况下要求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与刑事诉讼同等的证据确凿的程度,不仅不现实,理论上亦无必要。本文在详细分析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在认定事实和证据制度的区别,国外行政诉讼证据审查制度的同时,提出我国的行政诉讼证据审查应确立下列标准:
原则上适用合理证据标准,即法院不再独立认定事实,而是直接对行政行为的证据进行审查,只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合理的证据,就予以维持;例外情况下,由法院独立认定事实,适用重新审理标准。
【主题词】
事实审 证据审查标准 确凿 合理证据标准
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刍议
前 言
行政诉讼是法院依据
宪法和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所为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它主要包括:事实审,即对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以及该认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审查;法律审,即对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上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进行的审查。鉴于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作出行政行为的前提和基础,事实审构成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1)
证据审查标准,又称事实审查标准,是指法院判断行政行为在认定事实上是否达到法律要求的某种程度,达到该程度即可确认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成立,符合法律要求,否则则应确认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而予以撤销。从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以及行政诉讼系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角度来讲,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审查标准实际上就是行政机关在司法程序中作为诉讼当事人,通过举证证明其行政行为存在足够的事实依据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