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适应军事主诉检察官制度发展趋势的现实措施
建立军事主诉检察官制度是一个军事检察改革的发展趋势,但是任何事物的前进发展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必须按照建立军事主诉检察官制度所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特别是要考虑到军事检察发展的实际情况,既要有大胆的革新意识,又要实事求是。笔者认为,实践中针对建立军事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工作,应当做到:
(一)加快军事立法。完善
刑事诉讼法、
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特别是要尽快出台专门的军事刑事诉讼法规、军事检察院组织法和军事
检察官法,使军事法制能够得到国家立法的保障。军事体制方面需要对军事司法资源配置进行评介和构造,军事人事方面司法人员制度的改革,军事行政方面军队工作制度适应新形势的变革。
(二)在工作机构相对完善、人才相对集中的军事检察院,特别是大军区一级的军事检察院逐步具体落实关于建立军事主诉检察官的意见,并总结经验,做到符合本院实际,行之有效。在目前试点中,可强化两点,一是处理好军事主诉检察官与检察长的关系,重点放在“放权”方面,把主诉检察官的权力明文规定,保证其能够主动积极工作;二是把军事主诉检察官成绩与检察官等级挂钩,具体落实《
检察官法》第七章“检察官的等级”的规定,走“行政职务”与“技术职称”相结合的双轨制道路。
(三)重点放在提高军事检察官的自身素质上。在目前情况下,之所以把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作为工作重点,是因为主诉检察官制度需要的制度“硬件”还相当不成熟,而且相关制度“硬件”涉及到人事部门、后勤部门等协调,甚至涉及整个军事司法体制的大变动,这不是军事检察部门自身所能解决。而检察部门能着手的只是军事检察官的素质这一“软件”上下功夫。首先要加强军事检察官政治素质,把好思想政治第一关;同时,在业务上提高检察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四)加快对战时军事主诉检察官的工作机制的研究
战时军事刑事诉讼是当前军事法制建设一大热点领域,也是做好军事斗争法律准备的一大紧迫性问题。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的主要特点是程序简洁、快速,更强调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和安全目的,对作为控方一方的军事检察机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适应战时条件下紧急情况。因此在审查起诉方面,军事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内容需要有一定的特别规定。笔者认为,战时条件下的军事主诉检察官制度特别之处,在于权力的更加“下放”,着眼于及时有效的制止犯罪,控制犯罪分子,提高诉讼的整体效率,增强控诉的整体力度,从而有利于军事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