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军事主诉检察官选拔制度。主诉检察官的特点是办案个人负责,相对独立,并具有实际的控诉和监督权力。因此,军事主诉检察官的总体要求应当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文化水平高。在具体操作上,应从基本素质、职称、检龄、学历、工作能力、群众威望等方面考虑,坚持三个标准:政治标准;业务标准;职业道德标准。在选任上,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按照申请推荐、考试考评、审批任命的程序进行。
(三)建立起公诉权力体制下责、权、利的协调统一机制,实现符合军事诉讼规律的军事检察办案制度。军事主诉检察官的权力配置问题,是这一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考虑到目前军事司法的实际和军事主诉检察官制度试点工作的情况,合理的检察权权力配置应当是军事主诉检察官的职权和职责的法定化。
权。军事主诉检察官职权包括:一是决定权,包括决定提起公诉权;决定补充侦查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对侦查或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的权力;列席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权力。二是建议权,也即是必须由检察长决定的权力,对军事主诉检察官独立行使决定权以外,属于军事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所拥有的职权,军事主诉检察官都可以提出建议。三是质疑权,对与检察长或检察委员决定的意见不一致时,可提出质疑,并保留主诉检察官意见,不对案件最终结果负责。四是管理权,包括安排助手工作,调配人员出庭支持公诉,对组内案件讨论有决定权。
责。军事主诉检察官职责体现在对独立行使决定权的案件承担全部责任,对于非独立行使决定权的案件承担事实和证据的责任,在业务上直接对检察长负责,在行政管理上接受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行使其对案件处理的法定权力,刑诉法规定的对不起诉的制约等进行监督,办案组内成员的监督,以及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一系列监督制约措施,来使处理不当的案件得到补救。人事上的制约则是建立严格的考核考评制度,来促使军事主诉检察官尽职尽责、公正执法。
利。保障激励机制应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关系,军事主诉检察官首先应当有相应的物质跟进保障,并把军事主诉检察官的成绩与物质奖励、晋职、晋衔相挂钩,解决军事主诉检察官的后顾之忧,从而稳定起诉队伍,吸引高素质的军事法律人才。
(四)建立起军事主诉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的新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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