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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事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军事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几点思考


吕天程


【全文】
  关于军事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几点思考
  吕天程
  摘  要:随着军事刑事诉讼日益走向“抗辩制”,建立军事主诉检察官制度,实现军事检察部门的内部独立,并建立起责、权、利相统一,符合军事诉讼规律的办案制度,也将成为军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一大方向。目前,由于军事司法独立、军事诉讼立法、军事司法编制、军事检察人员素质缺陷,以及军事传统工作原则对军事检察工作的影响,建立军事主诉检察官的试点工作遇到相当困难。目前的工作应当加强立法,建立机制,并注重战时军事主诉检察官制度的研究。
  关键词:检察官;主诉检察官;军事主诉检察官
  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是检察制度改革的一项首要任务。所谓主诉检察官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产生主诉检察官,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指导下,在其助手的协助下,依照法律的规定,相对独立的行使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检察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检察业务管理机制。军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设在军队中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推行主行检察官制度责无旁贷。但是,由于军事检察机关与地方检察机关在编制体制等方面有许多不同,如何结合军队实际,建立具有军队特色的军事主诉检察官制度,是值得重视和研究的一个问题。
  一、军事主诉检察官制度的趋势化体现
  (一)军事刑事诉讼日益走向抗辩制的要求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在诉讼结构形式上,已从职权主义倾向发展到当事人主义倾向,体现在起诉方式、庭前审查、法庭审理中法官的居中地位、控诉方和辩护方的趋于平等,等等,这些都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三角”结构的模式趋势。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军事刑事诉讼法,军事刑事诉讼活动仍实行的是国家刑事诉讼法,因此,军事刑事诉讼也必然是向“抗辩制”的方向发展。
  刑事诉讼“抗辩制”的最大特点是抗辩双方的平等,充分强调了刑事诉讼的自由目的。在这种模式下,对控诉职能的行为,即“起诉行为”和“论
  证行为”[1](P84)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然而,在传统思维中,作为控诉方的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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