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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救济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救济制度


吕天程


【全文】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救济制度
      吕天程
  摘要: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救济制度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很需要原则,目前我国这一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扩大自诉转为公诉的案件范围,规定自诉转为公诉的程序,同时加强对自诉程序的法律监督。
  关键词:公诉;公诉救济制度
  一、我国公诉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救济制度,是与自诉救济制度相对而言,是一种起诉形式的救济,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自诉程序的不足,通过控诉主体的变化或者控诉主体的参与支持,由自诉转为公诉形式而重新推动诉讼进程的制度。
  公诉救济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理论。任何一种刑事司法体制都是三方利益关系的平衡: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利益和被害人利益。而对被害人的保护与国家对犯罪的追究是一致的。“被害人利益作为个人存在的独立性与犯罪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破坏性之间有着交叉性。”[1](P15)刑事诉讼既要增强对被害人起诉权利的保护,更要强化国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被害人因个人诉讼能力限制,主观上需要国家的支持起诉;同时,当被害人以私人利益得到补偿而淡化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时,公诉机关更应当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主动承担公诉的国家义务。因此,对于被害人自由处分诉权的自诉程序,建立公诉救济制度已成为一项普遍原则。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76条规定“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时候,检察院才对374条(自诉案件罪名)中所称犯罪行为提起公诉”,第377条规定,“法院认为应当由检察院接管追诉时,向他移送案卷”,“检察院也可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的任何程序阶段中以明确声明接管追诉”。[2](P138)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 条泛化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并在司法解释中采取了特定化规定的方式,如“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列举了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等五项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列举了故意伤害案、重婚案等八项案件。针对这些自诉案件,我国公诉救济制度体现在:
  一是刑法98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二是刑法分则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条文第2款的“但文”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实际上指出了这两种罪名案件适用公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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