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增设噪声污染罪的探讨

增设噪声污染罪的探讨


贾建明


【全文】
  增设噪声污染罪的探讨
  贾建明
  河北经贸大学2000级经济法研究生
  河北石家庄市 红旗大街106号 邮编 050091
  [摘要]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各地区开始重视以刑罚手段惩治危害环境的行为。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法应增设噪声污染罪。文章首先介绍了各国有关噪声污染刑事立法的概况,分析了各国立法的特点以及噪声污染罪之构成,其次论证了增设噪声污染罪的必要性:当代各国噪声污染防治的刑事化发展趋势;噪声污染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增设噪声污染罪有利于刑法的协调与完善。第三,针对设立噪声污染罪可能面临的问题提出以下观点:噪声污染罪存在过失危险犯,对噪声污染犯罪不适用无过失责任,应坚持过错归责原则。
  [关键词] 刑法 环境犯罪 增设噪声污染罪
  —、噪声污染罪概说
  (—)噪声污染罪属于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噪声污染罪与其它环境犯罪一样,在其犯罪客体上存在不同观点,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四种①:第一,财产权、人身权论:认为此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以及大量物质财富的安全。第二,环境权论:认为此罪侵犯的是国家、法人、公民的环境权。第三,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论:认为此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环境权,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第四, 管理关系论:认为此罪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关系。我国立法采纳第四种观点,即管理说。学者们认为环境犯罪危害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但在本质上却是侵害了国家对环境的保护制度,所以我国在刑法修订时将环境犯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
  (二)噪声污染罪的国外立法
 综观各国防治噪声污染立法可分两类:第一类,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噪声污染罪。如德国刑法第325条a(造成噪音、震动和非放射性污染罪)规定:“一、违背行政法义务,在设备,尤其是工场或机器的运转过程中造成噪音,足以危害设备以外的人的健康的,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二、违背行政法关于防止噪音、震动和非放射性义务,在设备,尤其是工场或机器的运转过程中造成噪音,危害他人健康,他人之动物或贵重物品的,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三、过失为上述行为的,1、在第一款情况下处2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2、在第二款情况下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四、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机动车、悬空缆车、飞机或船舶。”此外传承于大陆法系葡萄牙刑法的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刑法中第268条也规定了噪声污染罪。第二类,传统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将噪声污染列入刑法调整范围,而是为适应对公害的处罚在一系列涉及环保问题的行政法律中规定了噪声污染的刑事处罚,多为高额罚金和一至两年的监禁。总体而言,英美法系虽将噪声污染科以刑罚但并不视其为犯罪,只是让一种行政、民事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已。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