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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践中证据交换制度的反思及其重构

  三、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具体操作设想
  借鉴国外审前准备程序立法内容和司法经验以及我国国情,为实现诉讼公正与效益,笔者建立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具体设想如下:
  1、告起诉时应提交证据目录,载明证据来源、所要证明的事实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的副本,法院在立案后应向原告送达举证须知,并向被告发出诉状副本、受理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目录等。举证须知至少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根据案件的性质要求,告知当事人必须举证的内容和范围;(2)、须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提供证据及证据线索,并说明申请的原因和理由;(3)、有关举证的方式及举证时限的规定;(4)、关于举证不能的后果、责任等。让当事人知道举什么,怎么举。
  2、证据交换的发起应有2种情况。首先,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要求进行证据交换的,无论案件本身复杂与否,均应进行,法院不得干涉阻止。另外,案情比较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法院可依职权发动证据交换程序。法院决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按规定交换证据,否则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无论是当事人自愿还是法院要求实行证据交换的,证据交换时间原则上由
  当事人自主决定,无法协商或决定明显不合理的,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指定。
  4、明确证据交换活动由谁主持。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规定由庭前准备法官主持、有的规定由主审法官主持,还有的规定由书记员主持。[注5]笔者以为,应由审判人员主持较为妥当,至于庭前法官还是主审法官并不重要,只要当事人对该法官没有意见即可。鉴于现很多法院实行了审判流程管理的现状,笔者以为第一交次开庭之前的证据交换可由准备法官主持,第二次或更多次数的交换,应由合议庭成员主持。
  5、法院主持证据交换首先应制作一套证据交换的表格,表格的内容应包括:证据的名称,证据需证明的案件事实,提出证据的时间,收件人签名,证据签收人对该证据的态度等。其次,应明确证据交换的内容,根据上述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证据交换的内容主要是:(1)、书证材料。这是证据交换的主要材料,应交验原件,交换副本;(2)、当事人的陈述。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补充材料,情况证明等,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所有个人材料;(3)、当事人收集或邀请有关部门所做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书面材料;(4)、书面证人证言以及视听资料中的照片,音响转化为书面材料的复印件等。另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它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证据,不得在庭前交换。
  6、交换过程中一般不进行证据质证,但当事人可就证据的来源询问对方当事人,对复制证据材料可以要求进行原件核对。证据交换后双方陈述一致的事实和确认无疑的证据应记录在案,在庭审时宣读和认定,这与民诉法66条相符合,即证据必须当庭出示,当庭质证和认证。作法上可简化,但程序上不能忽略,这不仅能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不致受侵害,而且也是强化庭审功能的一个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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