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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立法的合法性

  民主化立法是现代立法潮流,也是现代立法程序应予确立的一条重要原则。基于这一认识,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以征求意义的方式分别公布了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和合同法草案,一些地方立法机关通过互联网征求立法项目、立法意见及公开征求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法规的意见等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如在土地管理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收到人民来信675件,人数最多的一件共有836人签名。人民群众以实际行动高度评价了这一程序,认为这是民主务实精神的生动体现。这一法典的修订过程,是我国在立法民主化进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为今后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提供了可贵的经验⑤。
  民主化立法除了公开征求意见外,立法听证作为现代立法程序在英美等国家也得到广泛采用。所谓立法听证,是指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直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为法规审议提供依据和参考的制度。相对立法机关而言,通过听证能够收集有关团体组织、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尤其是利害相关人等的意见;相对于公众而言,立法听证则提供一个质证和辩论的公开论坛,有机会向立法机关反映人民的真实意愿。经过立法听证所拟定的草案既能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又能得到利害相关方的合作,有助于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程序的价值究竟有多大?“可能当人们赞成有效制定的规则时,与认为制定程序无效的规则相比,他们会更可能服从前者。换句话说,合法性会通过赞成导致服从。”法学家劳伦斯.M.弗里德曼如是说。⑥
  立法程序的合法性一直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个薄弱环节。如何进一步转变观念,重视立法程序的价值与进步,使地方立法权的行使纳入更为完善的法制轨道,以保证立法权的行使更加符合法学意义的形式要件,恐怕是今后一个时期必须重视与研究的课题。
  二、立法的精神与内涵-内在合法性
  司法工作者对法的认识多从实在的规则出发,因为实在的规则与法所调整对象的权利内务往往有更为直观的关系,与机构、管理、处罚有更为直接的关系。而对于立法工作者而言,法的内在合法性却属更能引起关切的议题,因为其对法的实质内涵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笔者以为,内在合法性(legitimacy)是指法律义务以外的正义性和正统性,是理性的合法。立法权的运用过程中对法的内在合法性的关怀应主要包括精神正义和内容合法,前者偏重于对法本质的正确认识与对立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后者偏重于立法内容的来源合法,两者的紧密结合共同构建了法的实质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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