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治疗方法不应获得专利,这是出于更大的社会效益的考虑;
人体器官和人体不应该获得专利,同样这是出于伦理、认识论、本体论等方面的考虑;
克隆人类的方法不应该获得专利,至少在现在社会是不能容纳这种技术的使用;
改变人类遗传特性的方法不应该获得专利,同样是出于人类尊严和其他伦理因素的考虑;
人体胚胎在工业或商业上的使用不应该获得专利,理由也是类似的。
上面列举了若干基因相关技术不应该获得专利保护,下面我们针对严格意义上的基因专利即基因序列专利得出合理的结论。
基因专利不等与生命专利,但对人的实体等伦理道德仍有不小的冲击,但就基因专利在社会影响方面而论,其作用也是具有双重性的,如上文所述;再加上社会效益之外的考虑,运用利益平衡原则,可以授予基因专利,但应该从严把握,主要措施是实用性要求的提高以及说明书的充分公开和限制过宽权利要求等。
在国外基因专利保护的实践中,单纯的基因发现从来没有被授予过专利,只有但基因序列功能明确才能获得
专利法的保护,另一个情况是,DNA 序列的专利是相当少的,而生物医药产业竞争的热点是cDNA等序列的专利。我国可以接见国外做法,在伦理道德等方面,可以重点接见西欧经验,在实用性判断等方面,可以考虑美国的做法。再结合我国国情,如遗传资源丰富以及基因产业的崛起等,相信我国一定能建立完善的基因专利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 新华网上海2001年4月27日电(记者张建松)。
2 参见2001年3月各媒体报道,如www.news.eastday.com,200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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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
5 张清奎.试论中国对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J].知识产权.2001(1):23.
6 张清奎.试论中国对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J].知识产权.20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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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印].旺达纳·西瓦博. 生命的专利?[J].Deutschland(中文版).2001(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