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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专利保护和社会伦理道德评价

   
  二、社会伦理道德问题的回顾和思考
  但理智又促使我们回顾和探讨基因专利保护面临的伦理道德问题。这有助于我们理解我国为什么要授予基因专利,以及这个举动是否违反专利法的经典条文:“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 [4](很多国家包括美国和欧洲国家都有类似规定)。
  基因专利在讨论中,定义往往是不一致的。作者认为我们平常讨论的基因专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基因专利仅指基因序列专利;广义上的基因专利包括基因序列专利、基因药物专利甚至基因治疗方法、转基因动物、基因重组微生物、基因重组疫苗等的专利(除了基因序列专利可以直接称为基因专利外,严格意义上讲其他的只能是称为基因相关专利)。为了讨论的方便,本文把讨论对象分为基因序列专利、基因治疗方法、转基因动物等,并重点讨论这三项。
  首先,关于基因治疗方法的专利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意见比较一致。多数国家的专利法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应该获得专利”。我国专利法第25条明确规定的五种不授予专利的对象就包括“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这是出于疾病治疗方法巨大的社会效益的考虑,人道主义的思想对这一规定起了很重要作用。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为最大多数人的更大利益着想,专利法的制度设计贯穿利益平衡的考虑,尽量满足各方利益,但当一种利益的满足将会极大的损害人类的共同利益时,法律会选择限制这种利益。另外,对于基因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有另一个原因,“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以人体为实施对象,缺乏可重复性,因而不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实用性”,但“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这一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5]。但是,伦理道德仍将限制对基因治疗方法的专利保护。
  广义的基因专利中,转基因动物所涉及的社会伦理道德问题无疑是最明显和最具有探讨性的。典型案例是“哈佛鼠案”。美国出于国家保护主义和商业利益的考虑,授予了专利,并且范围很大,被描述为带有基因的非人“哺乳动物”及“啮齿类动物”。在欧洲,哈佛鼠的专利申请就面临着巨大的障碍。首先,授权范围不至于大至带有基因的非人“哺乳动物”及“啮齿类动物”;其次,欧洲动物保护主义一向甚浓,在这种气氛下,授予转基因动物专利就会就会面临巨大的伦理道德障碍。在欧洲专利局的“哈佛鼠”专利审查中,多次涉及伦理道德的标准问题 [6]。反对和异议者认为:首先,用动物做试验和折磨动物是违反必要的伦理道德的;其次,一旦带有癌基因的动物从实验室跑出,就会对环境造成无法控制的污染,严重妨碍公共利益。而发明人却坚持认为:“这样的发明是为了人类的健康,因而是符合道德的”;针对欧洲的动物保护主义,申请人还风趣的说研究转基因动物对动物造成的伤害远远低于欧洲西班牙盛行的斗牛和法国盛行的打猎,当然,这不成为法律上的理由;另外,申请人还举出了常用的理由——授予专利有利于防止滥用,即专利权并不是一种使用权,而是一种防止他人随意使用的权利,授予转基因动物专利有助于防止其不适当扩散和滥用。哈佛鼠案有三项利益必须被讨论并予以评析:人类可能享有对具广泛传染性的严重疾病之医疗的利益,环境必须被保护免於不可控制的基因散布的可能性,对动物的残酷行为必需要避免。后两者往往会因为伦理道德问题而给专利申请造成障碍,碰到类似的案子必须慎重考虑,不能忽视发明的益处和可能存在的风险。中国是采取严格政策的,转基因动植物都不属于专利保护主题,这在1985年、1993年和现在新修改的专利法中保持一致。而在日本,转基因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也是可以授予专利的,类似与哈佛鼠的专利申请在1993年7月就被批准了 [7]。从更深的意义上说,转基因动植物专利涉及的另一个伦理问题是:把“基因搬运工”看作生命的造物主,从而铸成伦理、认识论和本体论的大错。[8] 可见,转基因技术成果专利问题涉及的伦理道德问题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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