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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专利申请与审查实务初探——“基因专利”专论之二

  C、实施例的列举问题
  这是专利制度对申请人的要求,申请人有必要通过实施例来证明所申请的基因专利具有实用性。我国目前在基因序列方面虽然还没有自主的知识产权,但从我国大量的基因专利申请的实践看,申请人都遵循了通过列举实施例证明实用性的规则。如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关于“一种新的人氧化还原酶蛋白及其编码序列”的专利申请就列举了“人HUCPA-OR基因的克隆”等7个实施例。但实施例和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并不等同。实施例的列举仅起到证明作用,权利要求必须在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表达,当然,实施例所描述的功能或应用可以成为权利要求的对象。
  5、基因专利申请对策
  A、结构与功能
  从结构与功能角度而言,通过测序往往发现大量基因的结构,但功能发现却是不易的。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找到500多个序列,但通过分析功能和评估,提出专利申请的只有100多件。但专利制度的“优先权”却使得发现基因新序列并非一无所用,基因新序列是申请专利的起点,国内外基因专利跑马圈地运动所申请的很多基因最初往往只是序列,但实用性的要求已经提高,必须利用优先权期限进行功能开发,适时的补充实验数据,满足实用性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基因专利核心是基因功能,但这不等于说这是基因功能专利,因为如前文所述,基因专利是基于特定功能的基因序列等的专利。
  在结构和功能方面,应明确三点:第一、发现新序列比发现基因功能更重要;第二、获得基因专利的前提条件不是要发现基因的全部功能,甚至不是要发现基因的重要功能。但至少要发现新基因的一个功能,重要功能或次要功能在申请中并不重要,当然,功能可能影响其商业价值。第三、发现已知基因的功能,仍可获得专利保护。
  B、对策
  对于申请人而言,基因专利申请要善于利用以下两点:
  第一、尽早申请。找到新基因后就申请专利。以防止别人找到相同基因并发表因而丧失新颖性;
  第二、利用优先权。充分利用一年的优先权期限进行功能和用途的研究,以克服实用性方面的缺陷。
  C、实例
  复旦大学遗传学研究所某位教授的溶菌酶申请案:
  1998年提交中国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
  1999年提出PCT 申请,(要求中国作为优先权并补充功能方面的实验数据)
  2000年收到国际初审报告,(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
  2001年PCT 申请进入中国、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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