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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WTO专家组和上诉局的司法解释权

  
  See John H Jackson,The Great 1994 Sovereignty Debate:United States Acceptance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Uruguay Round Results,36 Columbia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1997) P.173  
  
  See John H Jackso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Reflections on the “Boiler room”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 American Universit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cy, Vol10 No.2(Winter1995) P1 转引自 张乃根教授: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若干问题,《国际经济法论从》第三卷 ,2000年8月第1版, 第359页
  
  See Statement of Director—General Ruggiero(April 17th,1997) , Downloaded from http://www.wto.org/wto/about/dispute1.htm
  
  根据WTO官方网站提供的“争端解决情况统计表(OVERVIEW OF THE STATE-OF-PLAY OF WTO DISPUTES)”计算,下载自:http://www.wto.org/dispute
  
  例如2001年3月12日DSB通过了“印度诉欧共体对从印度进口的棉布床单征收反倾销税案”(案例编号分别为:WT/DS/141/R和WT/DS141/AB/R)专家组和上诉局的报告。本案中,专家组和上诉局通过对欧共体“归零法”的否定裁决揭示了“倾销”一词在本质上透射出的含义,而“倾销”的本质含义实际上是国际经济法上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专家组和上诉局通过“判”案,从理论高度阐发了国际经济法某些基本概念的本质含义,这种“判”案方式值得我们关注和辩证地思索。本案涉及对反倾销领域内最基本概念的本质解释,这种解释究竟属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第9条赋予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的排他性立法解释权限的范围,还是属于专家组和上诉局的司法解释权限的范围,有待于今后专家学者的进一步探讨。
  
  笔者个人认为,1998年的“海龟案”(案例编号:DS/58/AB/R)即存在这种情况。“海龟案”主要涉及GATT1994第20条(q)项中“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是否能解释为包括活生物海龟。GATT1994完全继承了GATT1947中第20条的规定,一个字都没有做出修改。根据GATT(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的实践,虽有六、七个案例涉及GATT1947的“一般例外”第20条,但是按照GATT“例外规则从严解释”的惯例,还没有一个案例援引第20条成功或胜诉的。例如GATT(关贸总协定)框架下的1991年金枪鱼案和1994年海龟案的专家组就判处美国《海生哺乳动物法》和《濒危物种法》第609条款违犯GATT规则的结论,这表明GATT第20条本义上并没有明显倾向环境保护。而WTO框架下的1998年“海龟案”上诉局使出浑身解术,史无前例地动用了传统国际法上的诸多种“解释用的渊源”(interpretative sources)来解释第20条(q)项中“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从而使得该条大幅度地向环境保护方向倾斜。与以前GATT的“判案”比较,WTO上诉局的这种做法似乎突破了第20条的本意了。尽管学者们对“海龟案”的褒远大于贬,但是,笔者在不否认专家组和上诉局拥有司法解释权的前提下,认为“海龟案”上诉局的这种“判”案方式似乎走得太远了。对于这类根本性的争议和问题应当留给“决策制定程序”解决,“争端解决程序”的司法解决方式只能是暂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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