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二主张,陆某某的行为可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一定的道理,这涉及到如何界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问题。这两个罪名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都可以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要求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是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一)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交通肇事罪的客体虽然也是公共安全,但是范围要小于一般性的公共安全,特指交通运输的安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被包含于前者的客体之中。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造成广泛的破坏,所以,究其本质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之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引起了事故的发生,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交通肇事罪表现为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了重大事故。这里的“因而”是指行为人违章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其实,交通肇事罪在本质上是实施了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客观上过失地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相同的性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交通肇事罪的普通法,交通肇事罪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别法,当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时,依据法规竞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适宜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没有特别要求,是一般主体。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也是一般主体,但主要是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障交通运输的人员,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是非交通运输人员。
(四)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的犯罪过失是对自己实施的危险方法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而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的犯罪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两者在认识的内容上有一定的差异,后者较之前者更加具体。
犯罪嫌疑人陆某某是公交车的驾驶员,主体具有特殊性,客观上又是故意违反交通法规,从而过失地导致严重后果的出现,这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如前所述,应适用交通肇事罪这一特别法,排斥适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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