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权能有限,权利不平等。表现在:集体土地只能通过征用才能出让或划拨给用地单位,而集体不能直接参与谈判;土地被征用后,集体只获得了少量的补偿金(相对于政府来说);土地只可能由集体转为国有,而不能双向流动;集体所有和国有只是主体有别,实质无异,但法律在保护上却有明显的倾向性,不符合“私权主体平等”之现代民法理念。
(二)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
1、集体土地使用权按客体的性质不同分为基地使用权和农地使用权。其中农地使用权的原型,即现行法律中与之相对应的概念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农民、集体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的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注5]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学术界有物权与债权说两种观点。[注6] 但就实际当中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具体内容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呈现明显的债权性质,与基于抽象权利的法律原则规定的逻辑推论得出的物权定性相距甚远,因而实质上为债权。[注7] 债权的效力弱于物权,并且原则上不能对抗物权。因此,产生的纠纷必然就相对多一些。另外,不利于集体土地使用制度的稳定,不利于让农民产生长远的、安全的期待利益,从而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2、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分配上,过分地倾向于“公平”,即依据身份关系平均分配土地使用权,使“社员权”的法律表现畸形发展,牺牲了“效率”。
3、缺乏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流转范围具有封闭性,流转条件具有债权性,并且流转缺少必要的配套制度,如登记制度,地产市场等,难以实现现代化农业所要求的规模化经营。
三、改革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应坚持的原则
“现代的市场经济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其特点不在于或不仅在于市场、人们有追求利润的动机和愿望、利用货币、价值规律起作用,或大规模的生产,而在于或而且在于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以特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获得利润。”[注8] 因而,为实现集体土地的市场化,顺利完成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应当给土地权利人或希望得到土地权利的人提供理性期待的依据,引导他们的意思及表示,以便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换句话说,要克服前述制度中的缺陷,特别是在旧的体制已被打破,市场经济观念正逐步深入人心的情况下,最为根本的是要建立完善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而某一具体制度是否适应当时的社会经济要求,又取决于该制度体系的基本立法原则。根据前文分析的现有集体土地产权的弊病并结合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我们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公平与效率作为一对矛盾体,一直是政策制定者权衡利弊的主题,特别是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这两者的冲突表现得尤为突出,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毫无例外地也遇到了这一问题。一般而言,市场经济是一种追求效率的经济模式。我们之所以抛弃几十年来的计划经济体制,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目的就在于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这种选择的价值标准就是经济效率或效益最大化。回顾历史,建国后的一段时期内,政府显示出舍弃不公平的增长方式转向公平的增长方式的“偏好”——否定土地的商品属性,产权公有化、分配平均化,以达到防止两极分化的目的。结果却导致了普遍的贫困化、低效率。78年后的经济体制改革中,邓小平提出的“先富带动后富”的理论为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方向定下了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符合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新型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应当在清晰地界定集体土地产权的前提下,允许土地或土地上的权利在市场上流通,让人们根据市场需求使土地资源用在最紧缺的地方,利用价格机制使土地资源为最有能力开发利用土地的主体使用,从而为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率的利用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另外,要求赋予集体土地所有人和使用者独立的、充分的、稳定的经济利益,增强他们的生产性的激励机制,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和农产品的商品率,使土地经营从以人力、物力投入为主的粗放型经营方式转变为以科技、资本投入为主的集约化、效益化的经营方式。但是,又必须考虑到集体土地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功能,是大多数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在分配土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时应当注重一定的公平性,如采用“两田制”、“股份制”等。需要强调的是,公平不仅指代内公平还应指代际公平,这意味着集体土地制度的设计应保证满足我们后代对土地资源的需求,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避免对土地资源的过渡使用和不当利用,平衡人地系统,使集体土地制度变迁所推动的经济增长方式由不注意效率甚至损害社会生产力型转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型,由浪费资源损害环境型转变为可持续发展型,实现公平与效率两大价值目标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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