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陪审制的民主性内涵,顺应世界陪审员制度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应以陪审团制度为参照,结合我国国情,确立和完善我国陪审员制度。
四.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具体设想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陪审员制度可有可无,而且有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健全和完善陪审员制度,制定系统的法规。要根据我国国情,参考西方国家陪审团制度的合理作法,吸收我国一些地区实行陪审员制度的经验,针对陪审员的任免程序、任用条件、参与陪审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适用陪审制度的案件类型,等等,建立一套可操作性的制度。以下就我国陪审员制度改革提出一些想法。
(一)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现行陪审员制度适用于一审采取合议制审理的案件,建议扩大适用范围,即除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外,其它案件都可适用陪审员制度。而个案是否适用陪审员制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由当事人决定。而当事人中有一人认为该案审理应适用陪审员制度的,则应当适用陪审员制度审理。这样,才更能体现陪审员制度的民主性内涵,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二)陪审员的职权问题。我们应参照陪审团制度的要求和特点,对审判员和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作详尽、具体的规定,明确审判员和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分工。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陪审员负责审查证据,评议事实,以投票方式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事实;审判员的主要职责是主持程序,决定法律适用。另一方面,可赋予陪审员一定的监督权,陪审员如发现审判人员徇私枉法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直接向审判委员会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另外也要将现行的法官错案追究制适用于陪审员,以增强陪审员的责任心。
(三)陪审员的产生和任免。有关陪审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应以宽泛为宜,陪审员的受教育程度可限定在初中文化程度以上。他们通过选举产生,经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任命。任期一般是三至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四)个案审理中陪审员的人数以及选任。目前,我国陪审员制度采取参审制,在个案审理中,陪审员的人数一般为2人。笔者认为,若采取陪审团制,陪审员人数偏少,则不利于发挥陪审员的作用;人数偏多,将导致诉讼成本增加,国家财力难以负担。而从长远来看,陪审员制度将得到广泛的推行。因此,目前可对陪审员的人数做弹性的规定,建议限定为3至11人,人数为奇数。在个案审理中,法院应根据审级及个案的具体情况决定陪审人数。
(五)陪审员的回避制度。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时,必须实行回避制度,这是毫无疑义的,也是世界各国公认的作法。世界各国陪审员回避制度可分为两种,一是有因回避,即当事人对陪审员提出回避申请时,应说明理由,由法官裁决。另一种是无因回避,即当事人对陪审员提出回避申请时,不必说明理由,但在申请回避的次数上有限制。在现实生活中,人不是孤立存在的,每个人都处于由各式各样的人际关系交织而成的社会网络中,而每个人的人际关系并不都是公开、透明的。若采取有因回避制,当事人尽管怀疑陪审员偏袒一方,但未必能说明理由,这就为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增设了障碍,使得回避制度难以落实。显然,相对于有因回避,无因回避更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公平性。因此,建议陪审员回避制度采取无因回避制,申请次数为3至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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