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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陪审员制度改革

  (三)陪审员制度是抑制司法腐败的有力武器。随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社会上的腐败现象逐渐侵蚀司法队伍,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种种丑恶现象时有发生。司法腐败现象之所以存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的审判制度。我国目前虽然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但是,案件审理的透明度还不够,公众不了解案件的裁决过程,这种带“暗箱操作”性质的作法为权钱交易等种种幕后交易创造了条件。实行陪审员制度使案件审理公开化,使各种幕后交易在公开化的阳光下无所遁形。
  (四)陪审员制度是进行普法教育的有效手段。公民参加陪审,是既直接又生动的普法教育。通过参与一件件具体案件的陪审学习、了解法律,这样,摆脱了那些枯燥、抽象、呆板的教育方式,教育效果更佳,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树立民众对司法的信心,增强法治意识。因此,陪审员制度是法治精神向社会渗透的重要管道。在美国,陪审员制度被人们称为“民主的学校”。
  二.我国推行陪审员制度的障碍
  我国有关陪审员制度的规定散见于《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讼诉法》、《刑事讼诉法》、《行政讼诉法》等法律。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陪审员制度没有真正付诸实行,大多数案件的裁决并没有采用陪审员制度,以致于许多人不知道我国有陪审员制度。现在要完善、健全陪审员制度,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认识上的不足。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条富有弹性的规定使我国的陪审员制度长期以来流于形式。实行陪审员制度,审判员要帮助陪审员了解案情,和陪审员协商,对一些审判员来说,这是个累赘。再加上一些陪审员素质不高,在审判过程中不能发挥作用。这些事实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认识上的误区,有的人认为陪审员制度可有可无,陪审员陪而不审,只是摆设。有的学者提出,“将近二十年的司法实践已充分证明我国现行陪审制度实际上已不太行”,表明陪审员制度“不符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名存实亡,原因在于我们没有建立一套完整、可操作性的陪审员制度,因而造成实践上的困难,这并不能说明陪审员制度不符合我国国情。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项制度尚未付诸实践,怎么能说明它不合中国国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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