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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陪审员制度改革

试论我国陪审员制度改革


董 榕 萍


【全文】
  
  试论我国陪审员制度改革
  
  董 榕 萍
  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作为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的一种诉讼制度。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陪审员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照苏联模式,确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此后,随着政治环境的变化,陪审员制度几经沉浮。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将原规定第一审应实行陪审的制度,改为“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陪审员制度名存实亡,形同虚设。这几年,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深入进行,陪审员制度再度浮上台面,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实行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未获得实行陪审制的经验,也未能证明陪审制在我国实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由此对恢复实行陪审员制度持否定意见。笔者认为,陪审员制度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陪审员制度是对审判工作的民主监督。陪审员制度实际上是法庭内的分权,是对审判工作实行社会监督的一项民主制度。陪审员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有着不同的职业和社会阅历,他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更全面地认定案件事实。陪审员作为公众代表参与审判,与审判员共同行使国家审判权,使公众意志渗透到审判工作中去,制约了法官的权力,保障了审判的民主性。
  (二)陪审员制度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陪审员参与审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陪审员不是职业法官,这样就可以避开行政机关和法院领导的干扰,帮助法官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可能的干预,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了可靠的保证。《民事诉讼判例实务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月版)一书中的一个案例曾令笔者感触良多。1997年,东方建筑公司职工宋某与牛某开玩笑,而牛某因喝酒过量,拿砖头猛击宋某,造成宋某头部、眼部受伤。宋某经住院治疗,头部缝合6针痊愈,但眼睛视力明显下降。1998年,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牛某赔偿由于其伤害造成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17万元。法院受理该案后,实行独任制审理。在诉讼过程中,牛某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院长与宋某的父亲是同学,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要求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应该有陪审员参与。法院经过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最后以牛某赔偿6000元结案。虽然牛某要求适用陪审员制度审理的请求由于案件很快通过调解结案而没有实现,但通过此案,我们可以感受到人们希望通过公众参与审判,从而保障审判公平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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