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现有股权结构的缺陷及负面影响
1、股权结构的畸形
股权结构畸形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股票发行的种类过多。
股东的投资形成了公司法人财产,公司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一旦股东完成了对企业的投资,他便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而不论其投入资产的形式,也不管股东的身份,股东的权利只能与他所持的股份(普通股)相关,这也就是通俗而言同股同价,同股同酬,同股同权。然而,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违背了这一逻辑,A股、B股和H股的市场被分割,存在各自不同的市场价格,国家股,法人股不能自由流通,其协议转让价格更是低于同一公司的A股价格。不同类别的持股主体的权利亦不相同。
其二,国有股所占比重过大。由于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具有不确立性,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仍然存在,国有股份过大,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难以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其三,股权过度集中。这种不利于经理阶层在更大范围内授多元化产权主体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约束,也有可能损害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2、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贬值
股东行使控制权的基本方法有:一是在股东大会上,直接参与公司决策;二是在股票市场上转让,通过影响股价而间接地影响公司的经营。有关法律规定,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允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虽然可以协议转让,但转让的对象和条件都有严格的限制,并且最终是要必须通过政府机关审批。这样一来由于对市场进入的限制和对市场行为的行政干涉,就会导致价格的扭曲,因此持股主体难以借助市场来行使自己的控制权。既不能在股票升值时通过转让股票而获利,也不能在股票贬值时通过转让股票来减少损失,而且协议转让一般以公司每股净资产为准,这与股票市值相去甚远,这巨大价差,使国有及法人股无形贬值。这样一来,带来后果一方面是使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面是也难以通过资产优化组合,顺利重组而提升公司的质量与价值。
3、对公司的绩效及治理结构的影响
一个股权结构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能给公司的经理以适当的约束,使其行为符合股东利益,并可在必要时撤换不称职经理。然而,我国上市公司一般缺乏这种约束和替换机制继而影响了公司绩效。
在我国,由于国有股的比例大且国有资本投资主体的不确定性,所有者往往被分解,分散到各个不同的行政机关手中,而政府的目标常常是与资产所有者的目标相一致,就是不同的政府机关之间也存在目标冲突,加上政府的特殊定位,使得政府对企业控制一方面表现为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另一方面表现为产权上的“超弱控制”。而经理人员和政府博奕的结果是一部分经理利用政府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状况,追求个人高收入,高在职消费,侵蚀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又利用政府行政上的超强控制推脱责任,转嫁自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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