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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机制,是公司发展绩效提高的及确保资金和资源得以流向公司的重要保障。对转轨经济来说,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存在(青木昌彦,1995;费方城,1996)使得股东对经营者或公司内部控制者的监督更为重要。如果缺乏监督,资金提借者便不敢向公司提供资金或购买股票,从而投资萎缩。吞管国家或有关组织机构通过法律规定或其他途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监督经营者或内部控制者,但真正有效与直接的监督,还是来自于股东的监督而股权结构对于股东监督同样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当公司拥有控股股东时,若公司的经营者非控制股股东本人,而是他的代理人,则该控股股东会有动力监督该代理人。这种监督,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因为控股股东是法律上的公司主要所有者,而且他具有直接罢免经理的权力。甚至即便控股股权为国家,例如对我国的国家控股的公司,各级政府或党的组织机构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着直接的监督,并可以作出更换及任命经理的决策。但是,在公司拥有控股股东本人的情况下,小股东对经理的监督便成为问题。因为小股东往往无阖对控股东本人形成直接的挑战。
  在公司股份分散的情况下,对经理的监督便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由于监督经理是要付出成本的,因而分散的股东们便各自存有“搭便车”的动机,而不去地经理进行监督,这也是使此类公司出现青木昌彦意义上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的重要原因。除正经之外,由于从避免干扰经营班长经营等因素出发作为立法思路,世界大部分国家法律均不对小股东起诉经营班子或经理本人提供诉讼支持。这使得中小股东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难度更大。
  然而对那些有相对控股股东或其他大股东的股权相对集中的公司,股东对经理进行有效的监督具有充分
  的优势。在经理是相对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代理人的情况下,其他大股东因其持有一不定期的股权数而具有动力,他们不会象小股东那样产生搭便车的动机,监督成本往往小于他们进行较好的监督所获得的收益。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大部分国家的法律都支持大股东对董事会或经理的诉讼请求,这就便得大股东在监督经理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因此整体而言,此类股权结构的公司在监督方面的好处较为突出。
  对以上分析,可用表格简要加以概括。
  三、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一)股权结构概况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本有国家股、法人股、A股、B股、H股、内部职工股和转配股之分。其中,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和转配股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A股、B股和H股虽然可以在股票市场上自由流通,但三种股票流通的市场是彼此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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