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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公证工作中的困惑与对策

当前公证工作中的困惑与对策


曲玉国


【全文】
  当前公证工作中的困惑与对策
  曲玉国
  
  一  困惑及原因
  1、公正立法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82年4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的。这个条例对于健全国家公证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该《条例》发布以来的十几年中,改革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快,市场经济体制得到确立,公证服务领域进一步扩大,公民和法人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在《条例》指导下的公证实践也越来越丰富,急需法律的概括和固定。在《条例》没有作规定的项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公证界的仁人志士宝贵的实践经验和艰苦的理论探索之成果亦需法律认可。国家在实行市场经济后对市场主体的管理,对经济调控的政策和策略手段,都需上升为国家意志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但由于我国缺乏法治传统,公民公证法律意识比较淡漠,以政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相当普遍。从一定意义上讲,领导者还缺乏利用公证这一有效的法律手段去预防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产生诸多经济纠纷和社会多种矛盾的自觉性。因此导致公证法虽酝酿多年,但迟迟不能出台,使公证工作因缺少法律依据而受到很大影响。
  2、公证意识淡漠。从历史的角度看,一方面封建传统意识的束缚和落后的商品经济有碍于人们以公证法律制度的认识。另一方面计划经济体制的封闭性导致闭关自守,排斥外来先进的法律制度和先进的管理方式。由此导致我们的公民和法人,特别是市场经济的管理者对公证知之甚少,而我们的公证行业的管理者在宣传公证知识方面又缺乏力度,形式单一,手段笨拙,严格说来,更缺乏广泛宣传公证业务的自觉性。在经济工作中,由公证意识淡漠而吃苦头的事例较多,这与我们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落后,思想封闭有很大关系。仅以引进外资为例,据有关资料反映,截止1995年底,在我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实际投入只占协议金额的73%。当然,造成这种现状固然有许多因素,但是,其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我方企业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而对公证知之甚少,不知道用公证这一有效的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更有甚者,当外方人员主动提出协议合同要公证时,我方人员却吝惜占很小比例的公证费加以阻挠,因拒绝公证,使外方人员感到难以理解。就是在这种远离法律保护和规范的合作中,我方有的企业不惜投入大量资金,仓促上马,在基建已形成规模的情况下,而外方实际投入资金还不到协议金额的十分之一,有的甚至分文没有到位,使我方企业欲进不能,欲罢不忍,造成热很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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