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税务总局对此作出解释时,称这一规定完全在其职权范围之内,请问,我国哪一条法律规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有这项权力?请国家税务总局的官员拿出来让我们看一看呀?《税收征管法》是我国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最主要的法律,任何与它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都是无效的。而这部法律根本就没有给予国家税务局这项权力。在我国的政治制度中,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不能违背权力机关的规定去自己给自己设定权力,而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税务机关拥有规定企业广告费的一定比例不得进入成本这一权力,对什么费用能进入成本,根本就不是国家税务总局的职权,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总之,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一超越法律的规定,不仅侵犯了企业的自主权,更重要的是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根据我国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有权撤销这一规定。
国家税务总的这一规定违反了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颁布的《
企业财务通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的何种支出能够进入成本和费用,这是国家财政部的职权,财政部在1993年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已经作了科学而明确的规定。
(一)《
企业财务通则》第
27条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货)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货)费用包括销售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人员工资和其他经费等。”这里,广告费明明白白地规定在可以进入成本的费用之中。而该《通则》第28条规定的不得列入企业成本的支出项目中,根本就没有“广告费”这一项。请问,国家税务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有什么权力置财政部正式颁布的行政规章于不顾,自行去制定并执行违反《
企业财务通则》的所谓《扣除办法》?哪一个法律允许国家税务总局离开财政部的规定去另搞一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