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是一个违法的文件,应予以撤销
杜力夫
【全文】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是一个违法的文件,应予以撤销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杜力夫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发布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企业广告费支出作出新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这一文件合法吗?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这一行政规定,超越了它的职权范围,依法应予以撤销。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由法律来授予。根据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未经
宪法和法律授予的权力,行政机关不得行使。这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要求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行使它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权力,只有它的权力是不受限制的。任何行政机关都没有权力自行规定自己的权力范围。
那么,国家税务总局有没有决定企业进入成本的广告费比例呢?答案是否定的。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这一职权,它自己也不能给自己授予这一职权。
(一)1995年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没有任何一个条文授予了国家税务总局这一权力。相反,《税收征管法》第3条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这里,根本就没有提及税务机关,就是说,税务机关只是执行机关,不是决策机关,决定征税的权力,不在国家税务总局。那么,国家税务总局有什么权力呢?还是让我们来看《税收征管法》,该法第18条对税务机关的权力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这一条把税务机关的权力义务规定的非常明白,即它只有依法征税的权力和义务,没有离开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或少征的权力。如果税务机关自行规定企业的广告费不能全部进入成本,从而多征税款,就毫无疑问地构成了该条所说的“多征税款”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