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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开发构思法的探讨

  (二)默示契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行为默示契约成立的契约。默示契约是建立在法律的推定之下,即通过一方的行为认定其接受一项契约的感觉和想法。在国外,默示契约理论是讨论比较详细,也是比较可行的方案。在默示契约中,分成一下几种情况进行讨论。1、主动提出的构思。 假设有人向你主动提出一项构思,在你拒绝之前,你必须了解这项方案。这就是主动提出的构思。你有两种选择,第一,经过考虑之后,准备接受这个方案。这种情况下,这份默示契约就已经存在。因为事实上你已经承认了这份提议的价值。并打算将之付诸实现。这时候,一旦将这个构思运用于实践,你就必须为这种使用付出对价。即使经过考虑之后,发现该构思并不适合自己,此时也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二,为了防止以上情况的发生,即形成默示契约,你有必要马上拒绝这份方案。以避免给人留下正在使用这构思的印象。即使你后来没有依靠那人的构思而有自己的更新的想法,同样这种情况也无法避免可能的合理的怀疑------你的构思是建立在人家提议基础之上的。所以,当你无意识收到一份构思,你有责任给予拒绝。2、征集来的构思。毫无疑问,征集的构思如果加以采用,应当向提出者支付对价。本文开头的案例就是这样。随意的加以使用无疑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其他的未被采用的作品,其中可能仍然有很多有价值的构思。征集者这时候就有保密的义务。我认为,事实上作者应征提出方案,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将自己的想法公式出来。当然,其他的不知情的人仍然可以独立的提出相同或相似的构思,这并不构成侵权。而征集者或其他有可能通过征集者获得该构思的人实践该构思,除非他能够证明是自己的独立创作,否则,就必须为自己的使用支付相应的对价。
  在大陆的合同法领域有先合同义务的理论。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生效以前,缔约双方因缔结合同而依法应承担的彼此遵守信用的一种合同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他的内容是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关系,即遵守信用的义务。④ 运用先合同义务同样也可以对以上该种构思的提出进行调整。无论通过何种方式,构思人向相对人提出自己的想法,这种提出可以认为是一种要约,即开始缔结合同。不管相对人是否打算实施,他都赋有保密的义务。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将其泄漏必须附赔偿责任。其适用也必须为之支付对价。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构思人向特定人提出自己的构思,必须以自己的行动表明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不管他们彼此之间有多强的信赖感,只要他们停留在一般关系之内,任何一方由于信赖对方而付出代价造成损失的,均应由自己承担,理由是他违反了随自身保护应有的注意义务。”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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