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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开发构思法的探讨

  2、未开发构思与专利技术。专利法是一个成熟的法律部门,有着自己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专利主要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未开发构思则主要包括了前述的两种。可以看到,二者有着许多的联系,主要表现在1、未开发构思是形成专利技术的前一个阶段。未开发构思虽是尚待具体实践的想法,但他是成熟的理论。专利法所保护的专利技术最初也是一种构思。两种构思不能完全等同,虽然并非所有的构思都能够发展为专利技术,得到专利法的保护,但是如果对未开发构思不加任何保护,对侵权行为听之任之势必会打击发明人的创造热情。2、专利技术得到专利法的很好的保护,其对专利主体,申请程序,转让,侵权责任等诸多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规定。而未开发构思法无论在那个方面都是不成熟的,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四、未开发构思的保护
  1、产权理论与侵权保护。国外的有人认为构思是一种产权。③也就是说,构思是一个人的个人财产。构思将得到同财产一样的保护。这种看法有很多的不妥之处。首先,我们说过构思纯粹是一种想法,是存在于人的脑子里的,而财产法上的物多要求为有体物。这种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对构思侵犯的认定有很大的困难。他不像财产一样是,其存在、侵害及其后果都是显而易见的或容易查明的。假设其他的另一个人实践了一个恰好与你相同的想法获得了成功,这将很难证明这个想法是你独有而其他人却想不到。 其次,构思是尚未实践的想法,确认一个人的产权必将排斥其他人对该想法的权力,即确定界限产权的界限。按照产权理论进行保护会阻碍人类思想的进步。退一步讲,即使可以赋予该想法以产权,这种想法也必须经过公示,这又会联系到登记、变更、转让等多方面的法律关系,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会带来很大的混乱。我认为,按照产权理论对未开发构思进行保护是不现实的,其实践的结果也是不经济的。
  2、默示契约理论与先合同义务。构思必须公开,无论是向多数人还是向特定的人。公开这种构思是对其进行开发保护的前提。因为只有这样,该种构思才能够为人所知,倘是只让构思存在自己的脑子里或者自己开发,就永远不会发生侵犯其权利的问题。向特定人公开是我们讨论的主要方式,显而易见这也是实现构思价值的主要方式。向特定的人公开其构思意味着在他们之间发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因而,本人认为,运用合同的有关理论,对未开发构思进行保护是比较可行的一种方法。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有两种情况。
  (一)明示契约。即双方进行磋商,就合同的细节达成以致。提出构思的一方转让自己的构思获得相应的对价。另一方有权实践该构思。这种情况下,矛盾较少发生。即使发生了纠纷,现有的合同法律也完全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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