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限制,它让人们相信,在所有的程序经过之后,我们总会得到一个最后的、不可更改的说
法。
我不知道到底是法律的哪个优点促使争论或争吵从“事件”变为“案件”,从报纸专栏转移
到法院的审判大厅──或许人们会说,争论到一定地步,性质已经起了变化;再说,当事人
有诉诸法律的权利。对此我的看法是,事物的性质总是取决于我们的定义;而除了诉诸法律
的权利外,我们还有使事情在另外的逻辑中发展的权利。
我在事态的背后看到了一种不耐烦,一种对作为义务的思考、判断的不耐烦。我隐隐约约感
受到一种想法在争论者、围观者中间蔓延──同时也在越来越多的事件中蔓延。这想法便是
,现在好了,社会终于为我们提供了给出最终说法的装置,它生产的说法不见得个个符合我
们的口味,但我们终于可以在感到不耐烦的时候诉诸它:我们终于可以回避一些事情本身向
我们提出的对错、真假、好坏的问题了。
这样一种对法律的信赖或依赖可能首先会使那些急切地呼吁过“法治社会”的人们感到欣慰
;我是这些人之一,但我现在却看到了它的危险。事实上,我怀疑法律对我们这个社会是不
是作出了太大的承诺。每个在法律这个装置中有过一点经历的人都不会相信法律可以完成所
有有关的工作与判断。法律只承认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的有效性,而证据本身是否成其为证据
却需要另外一些规则判断;法律在大多数时候排除了直觉、信仰、感情等私人体验;法律尊
崇的价值和认为重要的东西并不总是和我们每个人认为的一致……这些似乎都是老生常谈;
除此之外,一个更大的危险或许是,在法律“合法”的说法面前,其他说法往往背上了非法
的嫌疑。
我们看到,在从“马桥事件”到“马桥案”的转变中,文学和文学评论──起码就其现代形
态来看,它们在我们这个社会的历史上拥有和法律差不多同时的起源──关于作家和作品的
一些说法势必将从属于法律的说法,它可能被法庭征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它能摆脱这种从属
地位并拒绝法律的筛选和审查。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知道,一个嗓音将被迫用另一种腔调说
话。
这个世界上每天都有一些鸟类灭绝,这意味着我们将听到越来越少的声音。同样,在我们等
待那最后的说法到来之际,一些已涌到嘴边的说法却永远地遗忘了。如果有一天我们的耳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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