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知识产权对竞争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可以成为促进竞争的工具,另一方面可能成为妨碍竞争的工具。这决定了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辨正态度,即“保护”和“抑制”的双重功能,在抑制知识产权反竞争方面,我国的现行法律有需要完善之处,立法机关应修改现行的知识产权法,执法机关应根据现行法中反不正当竞争的总原则和我国《
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系列原则,打击现行法中尚未明确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立法机关应在以后制定反垄断法中作出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干预的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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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谢铭洋:《契约自由原则在智慧财产权授权契约中的适用及其限制》,载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3卷第1期
[10] 谢铭洋:《智慧财产权与公平交易法之关系-以专利为中心》,载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24卷、第2期、第52页。
[11] 谢铭洋:《契约自由原则在智慧财产权授权契约中的适用及其限制》,载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3卷第1期
[12] 谢铭洋:《智慧财产权与公平交易法之关系-以专利为中心》,载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24卷、第2期、第52页。
[13] 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1页。
[14]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296页。
[15] 以上对具体形态的列举分别参考:谢铭洋《契约自由原则在智慧财产权授权契约中的适用及其限制》;王源扩:《试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及其法律控制》,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谬剑文,《知识产权与竞争法》,载《法学》1999年第六期等资料,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