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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约束机制及其完善

  独占或排他协议:规定许可方与第三方皆不得在指定地区使用许可技术的条款称为独占条款;仅规定第三方不得在指定地区使用许可技术的条款称为排他条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这一类条款一般都予以豁免,但往往有豁免期限的规定,如欧盟规定只给予5-10年的豁免期。
  使用领域限制条款:这一条款的目的主要是促使被许可方集中力量将技术应用于特定领域,从而提高效益。故大多数国家允许这类条款。
  限制生产条款:对于这一条款要视目的而区分态度。为获得适当提成费而规定最低产量的条款在很多国家是予以豁免的,但出于瓜分市场或确定配额而限制生产的则受到禁止。
  限制销售条款:也是根据目的而作区分。为了提成费等目的的此类条款是允许的,但如限制转售价格的规定等,在大多数国家视为非法。
  知识产权失效后的支付条款:这实际上是一种非法垄断和不当得利行为,各国皆予禁止。
  广告宣传限制条款:限制被许可方广告途径或方法的规定在发达国家皆视为非法,但为维护许可方声誉或对转有技术的保密而做的限制除外。
  限制技术研究或改进条款:限制被许可方对许可技术的更新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被视为非法。[15]
  (二)、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人独占维持行为的控制
  所谓知识产权人的独占行为,是指知识产权人不使用也不允许他人使用知识产权标的或以不合理条件拒绝他人使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知识产权人滥用垄断地位,致使知识产权标的的闲置或是国家和个人不能以合理条件得到许可,则会严重阻碍社会进步和损害国家及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很多国家对独占维持行为都采取积极干预的态度,其表现就是对严重不当的独占维持宣布撤消,颁布强制许可证等。不过,各国一般只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不当独占行为予以干预,对专有技术的独占维持行为给予豁免。
  1、对著作权独占维持行为的控制
  为传播已经发表的作品,很多国家都建立了法定许可制度,即规定只要存在法定条件就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作品。其中法定的一个最重要条件是著作权人未明确表示反对使用。因此,尽管有法定许可制度,著作权人仍可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外维持独占状态。为了防止这种独占维持状态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国家目标,很多国家都规定了著作权的强制许可制度。[16] 不过,发达国家强制许可的条件是相当严格的,范围也是较窄的。条件一般是著作权人要价高至不合理或无正当理由拒绝许可,并损害公共利益。范围的限制如在美国是“已经发表的、非戏剧、非音乐的文字作品、图画及艺术品”。
  2、对专利权独占维持行为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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